我不明白这个问题。企业所得税是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为确认收入。这是两个概念。
以旧换新用于替换,售后回购,不能扣减销售收入,不能兑换成旧货,并将回购视为购买会计。商业折扣以折扣后的净额出售。现金折扣不能抵消销售,折扣包括在财务费用中。如果售后回购价格高于原销售价格,则该差额应在回购期间如期计提,并计入财务费用。根据国税函[2008] 875号,如果有证据不符合确认销售收入条件的,以卖出商品进行融资的,确认收到的款项为负债,并且回购价格大于原销售价格的,差额为在购买期间被确认为利息。
出售商品换成新商品的,应当按照出售商品的收入确认条件确认出售商品,回收的商品视为购买商品。
除了上述《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中有关收入的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还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1.如果企业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同时出售商品,则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签订了商品销售合同,企业已将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
(2)企业既不保留通常与已售商品所有权相关的持续管理权,也未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金额可以可靠地计量;
(4)可以可靠地考虑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卖方成本。
2.符合前款收入确认条件并采用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如果销售商品采用收款和收款方式,则在完成收款程序时确认收入。
(2)如果货物是预先出售的,则收入应在发出货物时确认。
(3)如果货物的销售需要安装和检查,则收入应在买方接受货物并完成安装和检查后确认。如果安装过程相对简单,则可以在发货时确认收入。
(4)如果通过支付手续费委托货物销售托运,则应在收到托运单时确认收入。
以旧换新是以旧换新,但是,如果收到的溢价占被交换资产公允价值的25%,则不能按照“非货币交易标准”进行核算,而应按照“非货币交易标准”进行核算。与销售业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自行使用的用于销售的物品免征增值税。在实际工作中,应在两种情况下进行处理:
1.一般商品交易
采用以旧换新的方式销售商品时,其销售价值应根据同期新商品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得扣除旧商品的购买价格。货物销售和二手货的有偿购置是两种不同的业务活动,买卖不能相互抵消。
【示例】某百货公司销售的品牌电视机零售价为3510元/台(含增值税)。如果客户退回具有相同品牌的旧电视机1000元,则价格差为2510元。。本月,以这种方式售出了100台A品牌电视机,其增值税率为17%。会计分录如下:
【示例】某企业以234元/辆的价格销售自行车。如果买家退还相同型号的旧自行车,价格为50元/辆,则可以通过支付差价184元来购买新价格。2003年11月,该公司使用这种方法销售了100辆自行车。我想问:以上业务怎么算?
100含税销售价格= 100×200×1.17 = 23400(元)
100辆旧车的价格= 100×50 = 5,000(元)
二手货单车5000
应付税款-应付增值税(销项税)3400
2.用新的金银首饰代替
鉴于金银珠宝以旧换新的特殊情况,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金银珠宝及其他商品)明确规定,对于金银珠宝以旧换新业务,实际销售所有价格(不包括增值税)均需缴纳增值税。
应付增值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付增值税= =(含税销售收入+实际可抵扣的含销售税销售收入)÷(1 +征收率)×征收率
主要业务收入的计算如下:
应付税款-应付增值税(销项税)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