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款时税务局应该不会有太多问题,但是如果在清算期间出现类似现象,税务局肯定会要求您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
对于增值税,如果开具发票,则必须确认已经发生了应纳税额;但是,企业所得税可以按权责发生制分期确认。
经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9条发生增值税义务的时间:
(1)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日为收到销售收入或获得销售收入的凭证之日;票证的第一张,即票证的发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条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计算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当期损益,无论是否支付收到或支付,被视为当前收入和支出;不属于当期损益的,即使本期已收付款,也不会被视为当期损益。除本条例,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
预收款项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取决于具体情况;
各个行业预先收到的帐户有一定的截止日期。达到此期限后,收入将被转移。收入将产生利润。当然,利润要缴纳交易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条“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根据应计制计算的,当期损益属于当期损益,无论付款是已收还是已付款。花费;不属于当期损益的,即使在本期已收付款,也不视为当期损益。
本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38条第4款使用预付款销售商品,即当天货物已发出,但生产和销售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和其他货物,应为收到预付款之日或书面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日;
2.《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收到预付款的日期。纳税人在建筑或租赁行业提供劳务并采用预收方式的,其应纳税额在收到预付款之日发生。
3.《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已经核实。 “提前出售商品时,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的前提条件它符合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条件,此处的条件更为详细,并且还必须具有“
1.签订商品销售合同,企业已将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
2.企业既不保留通常与已售商品所有权相关的持续管理权,也未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金额可以可靠地计量;
4.可以可靠地计算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卖方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