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汇算清缴期内仍未取得合法凭证的_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允许税前扣除

提问时间:2020-04-30 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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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4-30 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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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时 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的 在申报表哪里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谢谢

在第37行的17是与收入无关的支出。与收入无关的费用通常包括个人通讯费,违规账单和非所有者的费用。40号线20其他主要用于减少项目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未取得发票可否扣除

如果在结算期内未取得发票,而在结算期之后取得发票,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没有提及如何处理,而是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清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取得其实际支出,但未取得法律依据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获得法律证据后,将再次计入应纳税费用。因此,如果在结算的最终结算之后获得发票,则仍可以扣除发票,但是扣除年份是获得发票的年份。

还未做汇算清缴,2018年度账目是否还能更改?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与取得的收入有关的合理合理的支出。

这里的实际发生原则也是对支出金额的确定性要求。

对于未付发票的应计,各地都有明确的实施能力。请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执行能力。以下本地文件仅供参考。

《大连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号)第十八条。

已确定,如果企业在年末实际发生的成本和费用的最终结算期间尚未实际获得合法证书,则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中进行计算公司所得税。扣除。已经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后,应按照匹配原则和减免税比例计算,不再根据具有法证的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的税前扣除额执行获得。

《河北省地税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8号),第十条规定了纳税人以前年度发生的成本费用扣除。如果

人产生的年度成本或费用在下一年的5月31日之前获得,则可以在公司所得税结算期间调整相关的税单。相关账单于次年的5月31日可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

之后获得的任何款项。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没有取得发票或其他凭证的可在未来5年内取得并列支?这样理解对吗?

场景1:如果企业A可以在2018年5月31日结算和结算结束之前获得该批次原材料的发票,则可以在2017年结算并结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该发票。

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第六条,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在今年是由于各种无法及时获得成本和费用有效证据的原因。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以临时计算账面金额;但结算时,应当补充成本费用的有效证据。

方案2:如果甲公司在2018年5月31日结算结束时仍未获得该批次原材料的发票,则结算时不得扣除税前的发票。应当指出,“不可预先扣除”仅是材料费,不涉及结转其他材料的费用。结算后取得发票时,应按照“上一年度可扣除和未扣除费用的税务问题”处理。在这种情况下,费用属于2017年。如果企业发现上一年度发生的实际费用,应按照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不予扣除或扣除,则企业需要作出特别申报并可以补充之前的解释。扣除额一直计算到项目发生的那一年。注意:后续确认的时间不能超过5年。

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某些税收处理问题的公告》第6条(2012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发现上一年度发生的实际支出,应按照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不予扣除的企业或扣除,企业应发出特别声明和解释后,可以计算并扣除补充额,直至项目发生的年份,但补充额的确认期不得超过5年。由于上述原因,企业应课税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从应纳税企业所得税中扣除。如果扣除额不足,企业可以在以后年度中扣除或申请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