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根据实际利润金额预先付款,请直接填写实际费用。如果您根据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平均金额预先付款,请填写上一年的平均费用
企业所得税每月(季度)每月预付款,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企业所得税每月(季度)年度预付款纳税申报表》的规定填写申报表,并其他陈述”(年度第64号):“ p>
第3行“营业成本”:填写根据国家会计法规(例如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计算的营业成本。” P>
根据上述规定,季度企业所得税返还中的营业成本是公司按照有关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计算的营业成本的内容,即主营业务及其他费用中发生的合计成本。业务运营,不包括期间费用。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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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怕被恶意采用
坚持追求真理和真实知识 p>
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的通知
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以及计划分立的城市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定,应按月或季度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如果难以按月或季度的实际利润预付款,根据上一个纳税年度的月度或季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值或根据税务机关批准的其他方法预先付款。为了确保及时存入税款,各级税务机关原则上应按照预缴实际利润的方法,对纳入地方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次,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企业所得税的预付款和最终结算情况,迅速检查当年企业所得税在应纳税企业所得税中所占的比例是否过低由于某些原因,请调整预付款方式或预付款税。
第三,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处理公司所得税的预付款与缴纳和存储税款之间的关系。原则上,各地的企业所得税的年度预缴额占当年企业所得税的缴纳额(预缴数字+结算付款)应不少于70%。
第四,各级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加强企业所得税的预付是税收征管的重要任务。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认真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将适时组织监督检查,并汇报此项工作的实施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
2009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