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
无法在扣除所得税之前扣除罚款支出
因此,如果您在费用中包含罚款,则资产将在开始转移时进行调整
因此,罚款不能用作在建工程的成本。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将100家企业在建工程的试营业收入计入总收入。
同时,根据第8条的规定,企业的实际合理费用与在建项目的试运营收入有关,包括费用,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费用,被允许计算应税收入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5条规定,每个纳税年度中企业的总收入应扣除非应税收入,免税收入,各种扣除额和上一年的亏损余额,允许弥补,这是应税的。收入金额。在建工程试生产期间产生的产品收入既不是非应税收入也不是免税收入,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应扣除相应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结算和缴纳特别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三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人和纳税年度内的业务(包括试生产,试运行)或在纳税年度中终止业务活动的纳税人,无论他们是否处于减税或免税期,无论他们是盈利还是亏损,都应遵循《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定和有关规定提供企业所得税的结算和支付。
1.所有纳税人在该纳税年度从事生产和经营(包括试生产和试生产),或在该纳税年度中止其业务活动的所有纳税人,无论他们是否处于减税或免税期,以及的损益,应追随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用于结算和结算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9〕79号)。
2.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年份是计算企业损益的年份。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前的准备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计入当期损失。(国税函〔2010〕79号)。
3.新税法中的期初(准备)运营费用未明确列为长期递延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同一年中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的规定处理长期递延费用。处理,但是一旦选择,就无法更改。(国税函〔2009〕98号)。
因此,企业在准备期间产生的支出应在开始运营后扣除,并且准备期间不应计入亏损年。因此,在企业筹建期间,无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当然,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税务部门仍会要求企业填写纳税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