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税函[2009] 3号文件的规定,“为职工的医疗,生活,住房,交通等提供的补助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为非职工支付的医疗费用。当地医疗制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直系亲属医疗津贴,取暖费,中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助,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助,职工交通补助等总体计划。作为企业员工福利支出。
如果实际报告并报销了通讯费,则可以将其包含在管理费中,并在税前扣除。如果直接发放通讯费补贴,则应将其视为员工福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