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
月或一个季度的利润可以用来弥补税法规定的上一年的亏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月度(季度)月度预缴税额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2008〕635号)。
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以及计划分立的城市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根据各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每月(每季)每月(每季)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告)的通知(国税函〔2008〕No。 (第44条)(以下简称“通知“)经过研究,该过程中反映出的问题现在已经清楚地反映出与每月(每季度)企业所得税税前纳税申报表的提交有关的问题:
1.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的月度(季度)年度纳税表”第4行的“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填写并解释第5条项目相应地修改为:“第4行的实际利润金额:在扣除上年度应弥补的亏损和应纳税所得额和免税收入后,填写按照会计制度计算的利润总额的余额。机构,社会组织,非企业私有单位填写报告。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当期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的估计利润计入本行。
...
国家税务总局
2008年6月30日
1。
如果和解后要支付的金额比您提前支付的36笔少了24笔,只需将
放在公司所得税的应纳税项中即可。如果有借方余额,则证明是多付的所得税
所得税费用按月计提,并结转到“今年的利润”帐户。以前已经预提了36所得税,
借款:所得税费用36
贷款:应付税款-应付所得税36
借用当年利润36
贷款:所得税费用36当
在12月计算时,应退还36-24 = 12元,
借款:应付税款-应付所得税12
贷款:所得税费用12
借款:所得税费用12
贷款:今年的利润12
此时,“应付税款-应付所得税”的主题是借方余额12元,这意味着多缴的所得税是12元。
⑵如果贵公司将一次性损益表转移到“今年的利润”,则到年底将按照预缴所得税24元计入( (如果先前未计入)并结转转到“今年的利润”主题;
⑶到年底,将采用增加折扣和减少补给的原则。此时,调整后,仍然会出现多付款项(也就是说,“应付税款-应付所得税”的科目仍然是借方余额)如果经税务局同意退还税款,则在实际收款时借:银行存款贷款:应付税款-应付所得税。此时,“应付税款-应付所得税”帐户中没有余额;如果税务局同意在下一年将其用作预付税,则仍将不予处理,并将其保留在“应付税款-应付所得税”的借方余额中
的另一种处理方法是,所得税费用不包括在所得税的预付款项中,而仅包括在可扣除的所得税可扣除项中。于年末,所得税根据当年的累计数计提,但无需进行任何调整。可以计入上年度的损益调整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