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盈利性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的公告。执行:
(1)(略)
(二)对于以固定比例征税的微薄利润,如果在前一个纳税年度满足微薄利润的条件,并且当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小于100,000元(含100,000元)时,今年已预缴所得税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如果超过10万元,您将无法享受半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 34号:
1.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年应税所得低于100,000元(含100,000元)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其收入将减少50%。输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和微型企业无需预缴税款就可以自行享受优惠政策。
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为了实施国务院的税收优惠政策来支持小规模盈利企业的发展,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日发布通知,对问题进行详细解答。与小收入公司的扩张有关,将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减半。
无需等待批准即可享受税收优惠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企业的发展,国务院常务会议最近决定将企业所得税减免的范围扩大一半,并将应税所得的标准从60,000倍提高到100,000。
国家税务总局介绍,小型和盈利性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不再执行企业申请和税务机关批准的管理方法,并统一更改备案方法。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企业可以在年中自行享受优惠政策。到年底,他们将进行结算和结算,同时说明雇员的条件和总计符合小型平庸企业要求的资产,向税务机关备案。就这样。 “国家税务总局在解释公告时说。
预付企业所得税可享受折扣
中国的企业所得税征收采用预付款方式。根据公告,符合条件的小规模,营利性企业可以享受预付款环节的优惠政策,并在结汇时统一处理。
公告指出,对于通过审计获得的微薄利润,如果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少于100,000元(包括100,000元),并且如果本年度的预缴税款是基于实际利润,预付款时间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小企业和营利性企业的优惠政策预缴;超过10万元的,停止半减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表示,对于新成立的小型和低利润企业,如果预付期间累计的实际利润或应税所得不超过人民币100,000元,可以按照减税政策预缴税款。一半。
批准的小型和微型企业税收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表示,该公告的主要特征之一是包括过去曾获准征税且没有优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即所有小型和微型企业企业可享受优惠待遇。
批准的税收是指一种收集方法,在该方法中,由于纳税人的会计帐目不健全,纳税人使用合理的方法来依法验证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根据该公告,小型和盈利性企业,无论是采用审计征收方式还是经批准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符合条件的企业都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享受小型和盈利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遵守规定。
“由于发布时间和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软件的修改等问题,许多小型获利企业在文件前预缴2014年所得税时,为时已晚,无法享受半税政策发行,预付的税款被抵销减。 “国家税务总局说。
答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扩大中小微企业减半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7号) (2015年),符合条件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在按季度和按月预缴公司所得税的情况下,您可以享受小型和低利润公司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而无需征得税务机关的批准。利润微薄的小型企业应在预缴和最终清算时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从业人数和总资产”栏,以完成备案程序,不需要特别备案。在修订2015年企业所得税预付款税申报表之前,小利润公司预先申报时,它们不需要提供有关雇员人数和总资产的信息。
积极的解决方案:符合特定条件的小型且盈利的公司在每季度和几个月内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和盈利性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而无需征得税务机关的批准。
误区8:无法在没有发票的情况下扣除没有发票的企业所得税预付款第
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6.关于企业提供有效证书的时间问题,企业实际发生的有关费用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及时获得有效的成本费用证明,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以暂时核算账面金额;但结算时,应补充成本费用的有效证据。。税务局的问答:公司在季度预付公司所得税时尚未获得购买库存的发票。如何处理所得税? (发布日期:2014-01-26发布机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由于种种原因,无法及时取得当年企业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和支出。公司预先缴纳季度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账面金额临时计提;但是,在达成和解后,应补充有关成本和费用的有效证据。
积极的解决方案:由于各种原因,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和支出未能及时获得有效的费用和支出证明。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以根据账面价值临时计算金额。
误解9:在对高科技企业资格进行负面审查期间,无法按15%的税率预缴所得税第
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审查期间预缴公司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符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发布日期:2011- 01-10有效期:全文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学技术[2008])第1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关于企业法人预付款问题的公告。公布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审查结果前的所得税:
高科技企业应在其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交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将按15%的税率临时预缴其当期企业所得税。该公告将于2011年2月1日生效。
积极的解决方案:高科技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申请重新考试。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有效期内,应按15%的税率预缴其当期企业所得税。
误区十:只要年度公司所得税结算是真实正确的,季度预付款就可以随意
现状:许多公司在实践中都有这种意识:他们相信,只要按年度结算,就可以准确,准确地缴纳所得税。预付款可以是任何预付款。有些公司根据自己的感觉提前付款,而有些公司只是简单地宣布季度付款为零,所有这些都将在最终结算中缴纳税款。
分析:预付所得税,“利润总额”:填写根据国家会计准则(例如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计算的利润总额。如果公司违反这些规定,则不承认税法。在实践中,税务机关可以依照《税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由在指定的期限内订购付款,从延迟付款的日期开始,则每天将收取五千分之一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