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的季度预付款是基于每个季度的实际利润的企业所得税的预付款,也就是说:如果每个季度末的实际总利润不同,则预付款额有可能每季度计算的公司所得税不是相同。
公司所得税的预付款不需要进行税收调整。企业所得税的预付中,通常不需要进行税率调整,也需要预缴所得税。当调整在结算中结算后,预付款项将冲抵所得税。损失可以在5年内得到补偿,并且可以将预付款项计入随后的年度信用额中减。
企业所得税是对中国境内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征收的税款。纳税人的范围大于公司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所有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6类:
(1)国有企业; (二)集体企业; (三)民营企业; (四)关联企业; (五)股份制企业; (六)其他具有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组织。
公司所得税的对象是纳税人获得的收入。包括货物销售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财产转让收入,股息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
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的通知
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以及计划分立的城市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定,应按月或季度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如果难以按月或季度的实际利润预付款,根据上一个纳税年度的月度或季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值或根据税务机关批准的其他方法预先付款。为了确保及时存入税款,各级税务机关原则上应按照预缴实际利润的方法,对纳入地方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次,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企业所得税的预付款和最终结算情况,迅速检查当年企业所得税在应纳税企业所得税中所占的比例是否过低由于某些原因,请调整预付款方式或预付款税。
第三,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处理公司所得税的预付款与缴纳和存储税款之间的关系。原则上,各地的企业所得税的年度预缴额占当年企业所得税的缴纳额(预缴数字+结算付款)应不少于70%。
第四,各级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加强企业所得税的预付是税收征管的重要任务。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认真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将适时组织监督检查,并汇报此项工作的实施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
2009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