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
第六,加强扣除税前的所得税管理。着重于对成本项目的核实,这些成本项目与同行业的投入和产出水平大为不同而无道理,以及扣除生产和经营支出以及个人和家庭支出。使用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管理,劳工等信息来分析工资扣除额,以确保扣除额的准确性。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证件,不得在税前扣除。按照自行计算的资产损失抵扣规定,自行计算扣除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现场核查和跟进管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缴税。已批准但未获批准的税前扣除额不允许。除非经分支机构税务机关批准,否则不得扣除应税财产损失总额的税前扣除额(捆绑资产造成的损失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