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交企业所得税 弥补上月亏损-预交企业所得税 建筑业

提问时间:2020-04-30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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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4-30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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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缴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月度(季度)月度预付款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及其他声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收集企业预付款申报单根据税法规定,前一年未弥补的亏损额可以在公司所得税前弥补。

填写企业所得税月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时候无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怎么办

如果要弥补上一年的亏损,则必须在5年内亏损,并且尚未弥补。

列为一家公司的7年利润分别是-100、20、10、10、20、25、12。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最长赔偿期不得超过5年,即上述损失的第一年为100年,可以在5年内赔偿损失,超过20年10 + 10 + 20 + 25 = 85,其中5尽管一年共计85年,但仍有15次亏损。但是,尽管第七年的利润为12万,但由于弥补损失的期限为5年,所以这12年无法弥补。

尽管您去年亏损,但如果您今年没有申请清算和付款,则该系统没有损失记录,并且如果您在2008年提交了公司所得税,则无法弥补上一年的损失。该季度。您现在有一个无法宣布的问题,应该是前一年是亏损并且尚未宣布和解。

预缴企业所得税可以弥补以前亏损么

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申报系统将自动弥补上一年的损失。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18条允许企业将在纳税年度中发生的亏损结转到下一年,并用下一年的收入弥补,但最长结转期不得超过5年年份。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年度(季度)月度(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2015年版)及其他报告”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31号税务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度(季度)预付款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适用于实施企业所得税审计的居民企业的月度和季度税额预缴。“中华人民共和国每月(每季度)企业所得税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适用于在当月前实施批准的企业所得税,季度税和年度结算结算。一个

第4行“总利润”:填写根据国家会计法规(例如公司会计制度和公司会计准则)计算的总利润。该银行的数据与利润表中列出的总利润一致。

第5行“按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写根据税收法规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应根据根据税法规定的估计应纳税所得利润率计算出的估计毛利润记入本行。

第6行“非应税收入和税基减免应税收入”:填写非应税收入,免税收入,减少的收入,减免税收入,应税收入的减税额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金额。

第7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减价)减少”:填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 75号)。根据有关规定,采用固定资产税项下的折旧,并采用会计处理中非加速折旧的税项调整。

第8行“弥补上一年的损失”:根据税法规定,在上年度无法弥补的损失中,可以在扣除企业所得税之前弥补这些损失。

第9行“实际利润”:根据此表相关行的计算结果填写报告。第9行=第4行+第5行第6行第7行第8行

就是说,此表第9行的实际利润金额是弥补上一年亏损后的利润金额。

企业本年度的利润用于弥补亏损,那预交的企业所得税怎么处理??????

企业本年度的利润用于弥补亏损,并预缴企业所得税。这是由不正确的所得税申报表引起的。

正确做法:国税函[2008] 635号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度(季度)每月预缴税款总收益(A类)的总利润修改为”实际利润”。量”。填写说明,对第5条第3项作如下修改:“第4行”实际利润金额”:填写根据会计制度计算的利润总额减去往年应弥补的亏损和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单位,社会组织和私人非企业单位填写该报告。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当期预售收入,并按照规定计算估计利润。 “

为了节省成本,已印制了《中国企业所得税月度(季度)预付款纳税申报表(A类)》,没有用完,可以连续使用,包括“利润总额”柱如上所述填充机芯。

提醒:季度预付税表(类别A)的第四行“总利润”更改为“实际利润”,“实际利润”等于会计系统计算的总利润减去上一年得到补偿损失后的余额以及非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现在很难申请退税,而且税务局通常无法进入或退出。通常,您只能偿还下一年的公司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清缴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纳税人的预缴企业所得税少于纳税年度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应在清算期内结清。期清理企业应交所得税;预付税款超过应纳税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税,或者在纳税人同意后的第二年抵扣应交纳的企业所得税。

当企业按季度提前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发生的损失可以分为上年发生的损失和本年上季度的发生的损失。我们分别分析:

1,前几年发生的损失

关于上一年发生的亏损的税收处理,税收政策已更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度(季度)预缴税款申报表的通知》 “和其他声明”(国家税收函[2008] 44号)规定第四行“利润总额”:填写会计制度计算的利润总额,国税函[2008] 44号新申报表也取消了上年的损失补偿栏。 。由于该文件的规定不明确,各地税务机关对往年亏损的税收处理方式有不同的认识,在执行中存在很多困惑和问题。为了统一口径,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6月30日发布了国税函[2008] 635号文,其中规定:将第4行的“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并填写按照会计制度计算的利润总额减去上年度应弥补的亏损以及应纳税所得额和免税额收入。根据国税函[2008] 635号文的规定,宣告按季度预付款时,可以完全抵减前一年的亏损。在某些地方打印的预付税表增加了“弥补上一年的损失”行。符合税法要求的亏损可以填写在此行中。如果“弥补上一年的损失”行没有增加,则填写实际利润金额时,符合税法要求的损失将直接抵销实际利润金额。

2.亏损发生在今年的最后一个季度

在对今年最后一个季度产生的亏损进行税收处理时,国税函[2008] 44号未明确规定可以扣除利润额。在实践中也有不同的理解和某些困惑。有人认为国税函[2008] 44号仅规定可以弥补上年的亏损,应纳税所得额和免税所得,因此不能计入上一季度的亏损。被扣除。可以从新的季度预付款申报表的结构中分析是否可以减少费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税务规定,新的公司所得税每月(每季)每月预付税表(A类)分为两列,一列是当期金额,另一列是累计金额。 2009年10月26日开始征税根据公司的解释,当公司每季度申报一次时,“实际利润”一栏对应的“当期金额”填写本季度的利润金额,“累计金额”一栏填写累计金额。从今年1月1日到该季度的最后一天的金额数。同时,“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金额”和“应缴纳(退还)的所得税金额”无需填写当期金额。由此可以进行分析,因为累计金额反映了从今年1月1日到该季度最后一天的累计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实际利润,实际支付的所得税金额和应付(可退还)所得税金额。第一季度的亏损实际上已被该季度的实际利润所抵消,也就是说,上一季度的亏损已被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