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不会损失的原材料进项税额不得扣除。进项税额应转出。损失金额计入营业外支出,不影响生产成本。
应付税款-应付增值税(转出的进项税额)5100
如果发生存货和异常损失,则需要转出与已抵扣进项税额相抵的进项税额;所得税,按照资产损失的有关规定,在结清并缴纳所得税时,作专门的申报(账户损失金额+进项税额转移补偿收入),并准备相关材料以供参考(原始材料收据,制成品的人工成本构成,损失补偿说明,公司内部损失确认会议纪要,批准程序等)。
增值税,用于弥补异常损失
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颁布和实施,对企业异常损失的税收和会计处理方式带来了新的变化。帐户处理:
[情况1]一家公司是一般增值税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一个月月底,在库存检查中发现库存原料短缺5000元。由于仓库管理员管理不善,在公司领导指示下,仓库管理员应赔偿500元。
原材料异常损失所涉及的进项税额= 5000×17%= 850(元),进项税额不得转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存货损失的存货,扣除负责人的赔偿后,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会计分录如下:
借款:待定财产损益---待定流动资产损益5000
贷款:5,000种原材料
借:4 500行政费
其他应收款-Li 500
贷款:未决财产损益---未决流动资产损益5 000
如果公司的上述原材料短缺包括500元的共同运输费用,则调查是由于盗窃造成的,保险公司赔偿1000元。此时,应将与损失的原材料相对应的进项税(包括与运费部分相对应的进项税)转出,并与原材料损失的成本一起计入“管理费用”。
涉及原材料异常损失的进项税包括两个部分:
原材料价格的进项税=(5,000-500)×17%= 765(元);
运输成本投入500÷(1-7%)×7%= 37.63(元);
待结转的进项税为765 + 37.63 = 802.63(元)。
根据上述规定,会计分录如下:
借款:未决财产损益---未决流动资产损益5 302.63
贷款:原材料4 500
应付税款-应付增值税(转入的进项税额)802.63
借款:行政费用4 302.63
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1 000
贷款:未决财产损益---未决流动资产损益5 302.63
数据扩展
税法对正常和异常损失的定义最初是模糊且笼统的,有时在实践中很难掌握。为了便于操作,2009年1月1日,《增值税暂行条例》对正常损失和异常损失进行了新的修订。所谓正常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合理且不可避免的损失。
例如:由于温度和干燥湿度的变化而造成的散装货物自然损失;商业零售企业错误率内的短段落;生产过程中一定数量内的工业企业原材料,产成品损失;由于市场原因等导致的存货跌价损失
所谓的异常损失是指正常损失以外的损失。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仅是指因盗窃,损失,变质造成管理不善而造成的损失。取消了自然灾害损失和其他异常损失。这种对异常损失的准确监管是向前迈出的一大步,这极大地便利了纳税人和收税人,并充分体现了税务机关人道执法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