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司在美国的投资所获得的投资收入应计入该收入,以计算公司所得税,但可以扣除被投资的外国公司实际支付给国外的部分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三条企业在国外缴纳的下列所得税,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扣除,信用额度是按照本法规定计算的所得的应纳税额;对于超出信用额度的部分,您可以使用年度信用额度来抵消未来五年本年度可抵扣的税款余额: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和场所,以获得在中国境外但实际上与机构和场所有联系的应税收入。
适用于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率高于适用于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常规减税和免税外,其取得的投资收益为按照规定减少为税前收入,并合并为投资企业的应税所得,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被投资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企业的全部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资产(包括被投资企业为投资者企业支付的与其经营活动无关的任何支出)应被视为全部。分配付款。货币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现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数量的货币接收的资产,包括现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和债券。非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性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等。被投资企业将非货币性资产分配给投资者,在处理所得税时应视同以公允价值出售相关非货币性资产并分配两个经济业务,并计入当期损益。按照规定。除非另有说明,否则无论采用哪种方法在企业会计中进行投资核算,当被投资企业实际进行利润分配处理(包括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折算以增加资本)时,当地企业应确认投资收益的实现。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配的非货币性资产(存货除外),按照相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企业取得的存货,按照存货的票面价值确定。(二)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关于企业合并和分立的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家税收问题)[2000]第119号)尚未从整体资产转让,整体资产置换,兼并和部门重组业务中确认资产转让收益的企业,以及已收取溢价或非权益付款的公司,应包括已转让或转让的资产。处置与溢价或非权益付款相对应的增值被确认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3)发生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企业(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转让企业没有暂时确认资产转移的全部收益或损失资产重组,即接收方企业转移的资产成本,可以根据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无需纳税调整。(4)企业回购公司股份进行合并。回购价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属于公司权益的增减,不属于资产转让损益,不能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也不包括在内应纳税所得额。
股权重组后,企业将继续享受到该期限届满前尚未到期的税收优惠,不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三)股权重组后企业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以继续弥补股权重组后税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损失补偿期的剩余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