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费,管理部门的电话费应计入管理费,车间应计入制造费。
费用在税前扣除!!
中国。会计网校忘记了爱人的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清缴工作”(国税函〔2010〕148号),以下是明确的企业收入核算办法。纳税申报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付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方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如果《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不明确,应在明确规定之前,根据企业的财务会计准则暂时计算。
因此,如果企业报销的职工电话费用符合《关于加强企业职工薪酬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 242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为员工提供的沟通方式实行货币化改革后,按月支付的通讯补贴应计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计入职工福利费管理;未实施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费用,作为职工福利费的管理。。企业可以对上述两种不同的方法作出反应,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根据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薪酬扣除税前扣除额。
福利费处理。
个人赚取的工资薪金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薪金增长,劳动红利,津贴,补贴以及与就业或就业相关的其他收入。
个人收入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因此,当企业向员工发送实物商品时,应根据员工收到的非金钱利益金额以及员工的“工资和薪金”收入计算预扣个人所得税。在发行当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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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扣除利息费用。在生产经营期间,应按实际发生额扣除纳税人从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得高于同一时期按同类金融机构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并予以准予扣除。
允许扣除的工资和薪金必须是“合理的”,并且明显的不合理的工资和薪金也不会被扣除。将来,国家税务总局将通过制定来澄清“合理”。
在员工福利费,工会基金和员工教育基金方面,实施条例继续维持以前的扣除标准(提款率分别为14%,2%和2.5%),但“应税工资总额”已调整对于“薪金总额”,扣除额将相应增加。
百度百科-企业所得税
百度百科-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3节扣除
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指的有关支出,是指与取得的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所述的成本合理支出是指与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活动相符的必要且正常的支出,应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第28条企业的支出应与获利支出和资本支出区分开来。利润性支出在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分期扣除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能在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的非应税收入用于支出或由支出形成的财产,不允许扣除或计算相应的折旧或摊销扣除。
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实际成本,费用,税项,亏损和其他费用不得重复扣除。
第二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售商品成本,业务费用及其他费用。
第三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述的支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管理和财务费用,但已计入相关费用的除外。成本。
第31条《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提到的税款,是指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的增值税抵扣外,企业产生的各种税费及附加。
第三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生产和经营中固定资产和存货所产生的损失,例如库存损失,损害,报废损失,财产损失。转移损失,坏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所蒙受的损失,应在扣除责任人的赔偿金和保险赔偿金后,按照国务院财税部门的规定予以扣除。
企业已将其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的纳税年度中完全收回或部分收回时,计入当期收入。
第三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支出,但成本,费用,税费和亏损除外。。
第三十四条企业可以扣除合理的工资支出。
前款所称工资,是指企业在每个纳税年度支付给在企业工作或受雇的雇员的全部现金或非现金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年终薪金增加,加班费以及与雇员的任命或雇用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五条企业按照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可以扣除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允许企业在国务院财税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雇员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除企业为特殊工作人员缴纳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还为投资者付款。或员工商业保险费不可扣除。
第37条允许扣除不需要企业在生产和经营活动中发生的资本化的合理借款费用。
如果企业因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存货而产生的贷款,在建造超过12个月后只能达到预定的可售状态,则在购置和建造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存货时发生的合理借贷成本相关资产将用作资本支出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并按照本规定的规定扣除。
第38条允许扣除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
(1)从金融企业借款的非金融企业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各项存款的利息支出和银行间借款的利息支出,以及批准发行债券的企业的利息支出;
(2)非金融企业从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得超过金融企业对类似贷款的利率计算得出的金额。
第39条企业在货币交易中和纳税年度结束时按照纳税年度末的当前人民币汇率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资产和负债转换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非它已包含在其中扣除相关资产的成本以及与分配给所有者的利润相关的其他部分。
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用中,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4%的部分,可以扣除。
第四十一条企业分配的工会资金中,不超过工资总额的2%的部分,可以扣除。
第四十二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部分可以扣除,但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2.5%;以后的纳税年度允许超额结转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