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制度采用审慎原则,所得税法采用实际支出原则。因此,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应扣除年际应计费用,即未摊销的部分,应增加税额调整。换句话说,如果有应纳税所得额,则应计费用在整个年度都要缴纳公司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的精神,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必须遵循以下原则:真实的发生。代扣代缴方式产生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应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支出余额进行调整,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2013年可能不会减少。如果2013年应计费用减少,则必须减少应计费用,并冲销应计费用。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原始渠道逆转,这意味着成本降低,利润增加;当项目实际发生时,应将其直接记录在成本中,这不会增加利润,也不会增加税收收入,因此必须减少收入。同样,如果不撤消,则无需减少。
也可以这样理解:将2012年和2013年作为纳税期,如果进行调整,则必须减少。这种暂时的差异,最终的征税与核算结果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