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六条可以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情况包括:
(1)据估计,工程运营或提供劳务的期限少于一个纳税年度,并且有证据表明未履行纳税义务;
(2)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也没有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税务义务;
(3)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企业所得税申报或预付款申报。
1.上年度应收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1)多缴所得税
借款:上一年可退还其他应收所得税50,000
贷款:以前的年度损益调整为50,000
(2)结转时
借:上一年的损益调整额50,000
贷款: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50,000
2.提款,依7万元
(1)提取时
借:所得税70,000
贷款:应纳税所得额70,000
借用:今年获利70,000
贷款:所得税70,000
3.付款时扣除并支付20,000元
(1)扣除项
借:应交所得税50,000
贷款:上一年可退还其他应收款-所得税50,000
(2)付款时
借:应交所得税20,000
贷款:银行存款2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