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收入(含预售)* 15%*所得税率
根据《企业所得税条例》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按年度计算,按月或季度预缴,按月或按季度结束后15天内预缴,并自纳税日起4个月内缴纳。年底。
纳税人应在一个月或季度结束后的15天内将会计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提交给当地税务机关,并在结束后的45天内将最终会计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提交给当地税务机关年度表。
如果您的单位在8月份预先付款,则表示税务局已批准您的单位按月(基于上一年的利润金额)预先付款。仅仅是因为在过去的几个月中您单位的利润为负,所以财务部门已宣布零申报。
首先,您需要知道哪种税种征收方法适用于您公司的公司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将在“企业所得税纳税方式评估表”中通知纳税人。
1.审核收集:
预付款是根据实际利润* 25%的税率计算的,合格的小型盈利性企业税率将降低20%。其中:“实际利润金额”是按照会计制度计算的利润总额减去往年应弥补的亏损以及非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
企业所得税的预付款=实际利润金额*适用的税率-今年前一个季度的实际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金额。
第二,批准的收藏
根据总收入*批准的收入率* 25%
包括:批准的所得税率将以“企业所得税支付方式的评估表”的形式通知纳税人。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预付款公式为(未完成收入* 15%+利润总额)* 2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企业应按预期征税毛利率按季度(或每月)计算,估算的毛利计算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公式:(未完成收入* 15%+利润总额)* 25%
如果预计销售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则暂时不考虑当年的利润总额:应付所得税=(2000 * 15%)* 25%= 750,000元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注意事项:
首先,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定,应根据每月或每季度的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房地产开发公司具有长期的产品开发周期,并且有未完成产品,房屋和预付款的预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企业销售未完成开发产品所得的收入,计算为税收毛利率按季度(或每月)计算,而估计的毛利金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顾名思义,毛利应为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的余额,即期间费用,税金和附加未减去。因此,房地产公司在预缴所得税时还必须考虑当期的实际利润。
如果该季度内有成品收入和其他收入,并且产生了实际利润,并且仅根据估计的毛利预缴了公司所得税,则显然少缴了公司所得税。因此,季度预缴公司所得税的应税收入该金额应包括季度利润。
其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历月(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规定:应报告“利润总额”会计制度计算的利润总额(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填写本行根据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计算得出的估计利润。换句话说,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估计利润只是月(季度)预付所得税计算基础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