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抵免-预提企业所得税规定

提问时间:2020-04-30 0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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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4-30 0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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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提费用是否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的精神,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必须遵循以下原则:真实的发生。代扣代缴方式产生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应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支出余额进行调整,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每月都需要预提,然后年终汇算清缴吗?每月交不是一样吗?不理解

每月扣缴

应税收入=利润总额(应税收入)-免税收入-上一年要弥补的亏损额。

应付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年终结算和结算。

应税收入=利润总额(应税收入)-免税收入-去年弥补的亏损额±税额调整。

因此,当年末结算时,必须对与税法不一致的暂时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进行税收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应按月(季度)预先支付,并于年底结清。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的最新政策?

1.扣除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所产生的研发费用

减少规则:

如果企业因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技术而产生的研发费用,且没有形成无形资产,并根据实际扣除额计入当期损益按照规定,研发费用的50%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时,应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为从事文化产业和其他领域的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技术而产生的研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按照税收法律,法规予以扣除收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5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超额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发费用税前超额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若干税收政策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通知》(财税[2014] 85号)第四条

“处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措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2.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扣除应纳税所得额

减少规则:

通过股权投资向未上市的中小型高科技企业投资超过2年的风险投资企业,可以在其持有股权2年的当年按70%的税率扣除该企业的应纳税税额收入金额。

如果当年的抵扣额不足,则可以在下一个纳税年度结转抵扣额。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7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处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措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3.有限合伙风险投资企业的合法合伙人按照投资金额的一定百分比扣除应纳税所得额

减少规则:

有限合伙风险投资企业应通过股权投资对未上市的中小型高科技企业投资超过2年(24个月)。从合法合伙人从企业获得的应税收入中扣除70%。如果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足,则可以在下一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额。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 62号)第二条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税收政策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 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风险投资企业合法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8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全国自主创业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 116号)第二条

“处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措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4.扣除安置残疾人和国家鼓励的其他受雇人员支付的工资

减少规则:

如果企业安置残疾人,则应根据向残疾人雇员支付的工资和向残疾人雇员支付的工资的100%的实际扣除额进行扣除。

残疾人的范围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约束。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6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残疾人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 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78号公告)

“处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措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5.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和就业企业降低企业所得税限额

减少规则:

在新增加的商贸企业职位中,招募持有《就业和创业证书》或《就业和失业登记证》的新雇员,并签署一份为期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支付社会依法缴纳保险费;三年内,将根据实际招募人数依次扣除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费和企业所得税。

在纳税年度末,如果纳税人的实际营业税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地方教育盈余少于批准的减免税总额,则纳税人将扣除企业所得税结算时的差额减少企业所得税。

如果本年度的扣除额不足,则该扣除额将不会在以后年度结转。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与支持和促进关键群体创业和就业有关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 39号) )第2、3和4条,第五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具体实施税收政策以支持和促进企业家精神和就业的公告关键群体(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关键群体的创业和就业的税收政策的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 1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企业就业税优惠对象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77号)。

“处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措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6.购买用于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应按一定比例抵税

减少规则:

企业购买并实际使用《能源和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公司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和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所得税优惠目录对于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可以从当年企业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专用设备投资的10%。

如果本年度的信用额不足,则该信用额可能会在接下来的5个纳税年度结转。

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实际购买并实际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购买上述专用设备的企业,在五年内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偿还已贷记的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0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环保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特种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财税[2008] 4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节能节水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企业目录》的通知环保专用设备所得税优惠(2008年版)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第2号)。 11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有关企业所得税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

“处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措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7.支持自雇退休士兵开办企业和就业企业,并限制企业所得税的减免

减少规则:

在诸如商业和贸易之类的新增加的企业职位中,如果新聘的自雇退休士兵签订了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了社会保险费,则他们将根据三年内的实际招募人数确定。扣除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费和企业所得税。

在纳税年度结束时,如果企业的实际营业税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地方教育盈余少于批准的减免税总额,则企业将扣除企业所得税结算时的企业所得税。

如果本年度的扣除额不足,则该扣除额将不会在以后年度结转。

政策依据:

中华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63号总统令)

《中华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华民国国务院第512号法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处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关于调整和完善有关税收政策以支持退役士兵自雇创业的通知(财税[2014] 42)

8.固定资产或购买的软件可加速折旧或摊销(如果税收处理不一致,则享受汇款收入)

减少规则:

由于技术进步,固定资产的产品更换速度更快;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烈振动,高腐蚀状态,企业可以采用缩短折旧期限或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

在集成电路制造企业的生产设备中,折旧期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期限为3年(包括3年)。

如果企业购买的软件符合确认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条件,则可以作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核算,并且可以适当缩短折旧或摊销期限。)。

政策依据:

中华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63号总统令)

《中华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华民国国务院第512号法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固定资产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企业发展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处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9.对在受灾地区促进就业的企业,应将企业所得税减至一定数额。

减少规则:

受灾地区的企业和其他企业在新增工作中,招募因地震灾害而失去工作的当地人,并签署了期限超过一年的劳动合同,并支付社会保险依法保费。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应根据实际征聘人数和实际工作时间扣除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费和企业所得税。

其中,庐山灾区的政策执行期限为2015年12月31日;鲁甸灾区的政策执行期至2016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庐山地震灾后重建的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 58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鲁甸地震后重建和重建的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 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