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19] 13号《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包容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的第二条规定:对于年应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的小微企业,应按减少量应为25%应纳税所得额应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50%,税率20%缴纳企业所得税。
您的单位所得税计算= 100 * 5%+ 80 * 10%= 130,000元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企业)月度(季度)预缴税款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
“ I.”“中华人民共和国(每月)(季度)每月(季度)公司所得税申报表”第4行的“总利润”已修改为“实际利润”。请填写说明在第5条中相应的项目修改如下:“第4行“实际利润金额”:填写根据会计制度计算的利润总额减去上一年度应弥补的亏损以及应纳税所得额和免费收入。”
2.第2行至第9行的“实际上已预付”的纳税人:填写“当前期间的金额”列,该数据是从当月的第一天到最后一天(每季度);“金额”列,该数据是从纳税人的1月1日到该季度的最后一天(或一个月)的累计数量。纳税人的当期应交所得税(可退还)是“累计金额”第9栏“可补偿(可退还)所得税”的数据。
因此,当前期间的金额应为第一季度的金额。但是,“第4行"实际利润金额":填写会计系统计算的利润总额减去上一年要弥补的亏损。第一季度的“累计金额”等于“本期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