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收款项无需缴纳公司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根据确认的收入支付。根据收入表(收入表)计算。预收款项不包括在收入中,因此无需支付公司所得税。
企业以预收款的形式出售商品,当商品被提交购买时,发生纳税义务。您可以对此条件进行比较,如果已发出货物,则应缴税;如果没有,则应提供合同以证明货物尚未装运。
但是,其他行业也是可以接受的,但是建筑行业没有预付款。只要收到收据,无论是预付还是借入,都必须算作收入实现。
对企业的影响:
1)征税可能需要核实。如果无法提供令人信服的证据,则将其作为非应付账款(债务重组)计入本年度的营业外收入,增加利润和缴纳所得税中。
2)预收款是未实现的收入,但是该税款可能认为企业推迟了收入和开票,并且始终过帐付款,要求企业支付营业税(增值税)作为销售收款税或营业税)。
预收款项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取决于具体情况;
各个行业预先收到的帐户有一定的截止日期。达到此期限后,收入将被转移。收入将产生利润。当然,利润要缴纳交易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条“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根据应计制计算的,当期损益属于当期损益,无论付款是已收还是已付款。花费;不属于当期损益的,即使在本期已收付款,也不视为当期损益。
本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38条第4款使用预付款销售商品,即当天货物已发出,但生产和销售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和其他货物,应为收到预付款之日或书面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日;
2.《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收到预付款的日期。纳税人在建筑或租赁行业提供劳务并采用预收方式的,其应纳税额在收到预付款之日发生。
3.《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已经核实。 “提前出售商品时,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的前提条件它符合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条件,此处的条件更为详细,并且还必须具有“
1.签订商品销售合同,企业已将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
2.企业既不保留通常与已售商品所有权相关的持续管理权,也未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金额可以可靠地计量;
4.可以可靠地计算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卖方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