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支付的租金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租金收入应计为40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发字〔1994〕3号)第五十四条。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基于应计制的。
权责发生制:指在会计期间确定当期收入和支出的方法。就是说,属于本期的所有收入,无论是否收到款项,都被视为本期的收入;即使不是当期收到的钱也只能作为预收款,而不是当期收入,即使不是当期收入。
如果您的公司在2007年12月预收了2008年第一季度的租金,尽管已收到付款并且已开具发票,但是应计系统将根据《暂行条例》的实施规则进行实施2007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该原则规定,收到的款项仅作为预收款,不作为当期收入。因此,在2007年12月,预收了2008年第一季度的租金,2007年未缴纳公司所得税,但在2008年的每个月分摊并缴纳了企业所得税。
如果预收租金是在2008年发生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实施细则第19条(自2008年1月1日起生效),租金收入应遵守合同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2008年度预收的租金,在应付合同租金确认之日确认,并计提企业所得税。
您好:根据财税[2016] 36号文附件一第45条的规定:(2)纳税人采用预付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和租赁服务的,其应纳税额为收到预付款当日。(经财税“ 2017” 58号文修订,在发生应纳税义务时尚未收到建筑服务的预付款),因此贵公司出租该物业,应在收取租金时缴纳增值税;根据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提供使用固定资产,包装材料或其他有形资产使用权的企业的租金收入,应当在承租人按交易合同或协议约定的租金支付日确认。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约定租赁期为一年,并一次付清租金,则按照《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支相抵的原则出租。在此期间,分期均摊在相关的年收入中。因此,您可以确认收入并在租赁期内分期支付公司所得税。《中华民国财产税暂行条例》规定,财产税应当由财产所有人缴纳。财产权属于全体人民,由管理单位支付。发行财产权的,承办人应当支付。如果财产权人和承包人不在财产所在地,或者财产权未确定,租赁纠纷没有解决,财产保管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付款。因此,不动产是否获得房地产证并不是支付不动产税的先决条件,只要该房地产用于生产经营,就必须缴纳不动产税。根据财产税法规,纳税人出租和借出财产,并根据交付的租赁或租赁财产后一个月的租金收入申报和支付财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