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有一个不涉及与收入无关的支出的增税项目?还是还有其他原因?
作者认为有必要从以下角度了解和确定与收入无关的支出:
1.时间要求。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支付公司所得税之前可以扣除的费用应属于该纳税年度内发生的费用,或者应在该纳税年度内进行折旧和摊销,即收益期为该纳税年度(以下简称“纳税年度”)。称为在本纳税年度发生)纳税年度)。否则,仅从时间角度来看,不能在该纳税年度内扣除该纳税年度之前发生的支出。例如,应在上一个纳税年度记录各种类型的应计费用或预付费用,但不是由于各种原因。在当前纳税年度记录的支出和在当前纳税年度记录的支出不能在本纳税年度的税前扣除,也就是说,上述支出类型都是与当前纳税年度获得的收入无关的所有支出。
2.空间需求。《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原则上是以法人作为纳税人的基础,并且不属于某法人的任何支出,例如资本(或股东)支出,关联方支出,其他单位支出或单位职工支出无论是否在本纳税年度发生,都不能在法人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即这部分支出也是与单位收入无关的支出。
3.相关性。一个纳税年度可在公司所得税前扣除的各项费用应与当期取得的收入密切相关,否则,即使发生在同一纳税年度且属于同一法人,与收入无关。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例如,本年度与固定资产等长期资产的建造有关的应资本化的支出,不能在本纳税年度直接在税前扣除。如果已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则在调整税额调整时,这部分支出属于获得收入与支出无关。
4.是否需要其他调整。在了解支出并进行与收入无关的税收调整时,仅从时间,空间和相关性及其局限性的角度来看。还需要考虑是否对税收调整项目清单的要求进行了单独调整。需要单独调整税收的各项支出,应当按要求分类;与收入无关的支出中可以包括不需要其他税收调整的支出。否则,很容易引起与收入无关的支出的扩大。
13.合作处理案件的费用。一些效率更高的垄断行业,例如烟草业,实行商业垄断制度,这与公安,工商和其他部门的合作与支持密不可分,并招致一定的共同调查费用。企业在共同办案过程中发生的实际费用是合理的,可抵扣的。但是,在实际实施中,企业经常以此为借口,在“管理费-打假资金”中列明了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等其他权力机构支付的大量“合作案处理费”。 。原则上,这些与获得的收入无关的支出在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能扣除,应视为应税收入的增加。
14.资本支出。指通过其获得的财产或劳务的收益,可以将其分配给多个会计期间发生的那些支出。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等长期使用且经济寿命将经历多个会计期间的资产,必须作为资本性支出。也就是说,首先将其资本化以形成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等。然后,利用它们提供给企业的收益,将其在每个会计期间中冲销为费用。如: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摊销等。
15.支付给投资者的股利,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16.娱乐,健身,旅行,款待,购物,礼物和其他费用。
17.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票,收藏品和其他费用。
18.个人行为引起的罚款,赔偿和其他费用。
19.属于免税项目的费用。
20.各种评估。
21.企业负责人的个人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