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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再就业专项补贴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行文本编号:财税[2004] 139号发行时间:2004年8月11日状态:有效
蔡瑞[2004]第139号
各个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计划分开的城市的财政部门(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经研究,对纳税人获得的用于再就业的特殊财政补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如下:
纳税人应按照《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再就业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范围和项目,接受下岗失业人员的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管理办法(财税[2002] 107号)符合标准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可获得超出财税[2002] 107号规定范围,项目和标准的小额担保贷款折价,再就业培训补贴,工作介绍补贴和其他再就业补贴收入。提供企业所得税的支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4年8月11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第186号
2006年1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分开的市,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了促进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国发〔2005〕36号),经国务院批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如下:
1.加工企业和商业社区,加工企业(广告,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和街道社区在新增岗位中,当年新聘持“再就业偏好证书”,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将被从业务中扣除。税收和城市又根据实际招募的人数。维护和建筑税,教育附加费和企业所得税激励措施。配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变动20%。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地区实际情况确定该范围内的具体配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记录。
按照上述标准计算的减税额,应从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企业所得税中扣除。如果当年的扣除额不足,则不得结转到下一年采用。
对于在2005年底之前获得批准享受再就业税减免政策的企业,他们将继续以原来的优惠方式享受减税和免税政策,直到该期限结束。
其次,持有“再就业偏好证书”的人从事自谋职业(建筑,娱乐和房地产销售,土地使用权转让,广告,住房中介,
除桑拿,按摩,网吧,氧气吧),营业税,城市维护和建筑税,教育费附加费和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额外,应按以下规定的限额依次向每个家庭支付每户每年8000元。年度应纳税额小于上述扣除限额的纳税人,应按照实际缴纳的税款缴纳;大于上述扣除限额的,应按上述扣除限额缴纳。
自2006年1月1日起,按照上述政策和法规执行在2005年底之前获准享受再就业税减免的自雇人士。优惠法规将停止。
3.对于大中型国有企业,通过主产业和辅助产业的分离以及辅助产业的重组,由企业的剩余人员建立的经济实体(金融保险,邮政和保险)电信,娱乐,房地产销售以及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服务型企业的广告业,桑拿,按摩和氧气吧(建筑业从事建筑总承包的除外),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税务机关批准审查,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使用原企业的非主营业务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明确产权,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收原企业剩余人员达到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含30%),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吸收原企业剩余人员达到企业员工总数的70%以上(包括70%);
4。与搬迁的员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4.本通知所称的下岗失业人员是指:1。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2。(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时要安置的人员; 3。(三)国有企业经营的集体企业的下岗工人(即工厂经营的大型集体企业);市区其他已登记的失业人员,他们享有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已经失业了一年以上。
五,本公告中由国有企业经营的集体企业(即工厂经营的大型集体企业)是指1970年代和1980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的企业,目的是重新安置知识青年为了就业,国有企业从业人员主要为所在的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为集体企业。
大型工厂集体企业的下岗工人包括在混合国有企业中工作的集体企业的下岗工人。对于关闭大型工厂独资企业特别困难或需要依法重新安置的人员,合格区域也可以包含在“再就业优惠证书”的颁发范围内。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本通知中提及的服务型企业是指按照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项规定从事商业活动的企业。
6.批准上述优惠政策的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在2008年底之前尚未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继续享受,直到3年期满为止。如果先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则以本通知为准。如果企业同时采用本通知中规定的优惠政策和其他优惠政策来支持就业,则企业可以选择采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计实施。
该国将来会改革税收制度,并将根据新的税收法规实施相关的优惠税收政策。
请按照说明进行操作。
2006年1月23日
企业所得税减免
1.降低低利润企业的税收。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企业,按18%的税率暂减所得税;年应税所得在10万元及3万元以下的企业,税率暂减27%征收所得税。(〔94〕财税字第9号)
2.高科技企业的豁免。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园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自生产之日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94〕财税字1号)
3.农业技术服务和劳工服务免税。适用于农村农业技术推广站,植物保护站,水管理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生站,种子站,农业机械站,气象站和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二,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单位提供的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收入暂免征所得税。(〔94〕财税字1号)
4.技术服务的免税收入。转让技术成果,技术培训,咨询,服务以及与各行业服务的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承包而获得的技术服务收入,暂免征所得税。(〔94〕财税字1号)
5.减免新设立的企业。交通,邮电业新设立的企业或事业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免一半所得税。(〔94〕财税字1号)
6.减少或豁免新的第三产业企业。新成立的公用事业,商业,物资,对外贸易,旅游,仓储,居民服务,餐饮,文化,教育和卫生事业的企业或业务单位,自开业之日起一年内免征所得税。(〔94〕财税字1号)
7.新企业免税。自开业之日起,从事咨询,信息和技术服务的新设立企业或业务单位免征所得税,为期1至2年。(〔94〕财税字1号)
8.新建劳动服务企业的救济。新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失业人数超过职工总数的60%的,免征所得税3年;豁免期过后,如果新安置的失业人员占企业原雇员总数的30%以上,则减少的幅度可能会减少2年半所得税。(〔94〕财税字1号)
8.减免新设立的企业以综合利用资源。新设立的处理其他企业废弃资源使用的企业,可以减免一年所得税。(〔94〕财税字1号)
9.这三家废物利用企业免税。企业以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废物为主要原料,属于《综合资源利用目录》中资源的产品收入免征所得税。自启用之日起5年。(〔94〕财税字1号)
10.资源综合利用免税。企业以企业外部的散装煤石,矿渣和粉煤灰为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该业务的收入将免征5年的所得税。(〔94〕财税字1号)
11.技术转让是免税的。年度净收入低于30万元的具有技术转让,有关技术咨询和技术培训收入的企业,暂免征所得税。(〔94〕财税字1号)
12.免征农业税。从事生产经营的农场收入暂时免征所得税。(〔94〕财税字1号)
13.福利企业救济。民政部门经营的福利工厂和街道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如果盲人,聋哑人,肢体残疾的“四残”人员占生产的35%以上,则暂免征所得税。如果安置“四名残疾人”的人数占生产人员总数的10%以上,但未达到35%,则所得税减半。(〔94〕财税字1号)
14.救灾。风,火,水,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企业可以减免1年所得税。(〔94〕财税字1号)
15.非营业单位收入免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私营非企业单位的下列收入项目免征所得税:(财税字[1997] 75号)
(1)财政拨款;
(2)包括在财政管理中的政府资金,资金和额外收入;
(3)财务管理中包含的行政费用;
(4)未经批准未转入特别财务帐户的预算外资金;
(5)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获得的特殊补贴收入;
(6)从其所属的独立会计单位的税后利润中获得的收入;
(7)社会组织获得的各级政府资助;
(8)社会团体根据规定收取的会费;
(9)各行各业的捐赠收入;
(10)国务院批准的其他项目。
16.农业的初级加工所得是免税的。从事种植,育种,农林产品,渔业初级加工的国有农业出口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收入暂免征所得税。(财税资(1997)49号)
17.豁免新软件生产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被认可后,在中国新成立的软件制造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将从获利年度起的前1至2年免征所得税,而从第3至5年减半减免所得税。(财税〔2000〕25号)
18.集成电路制造企业的减免。集成电路制造企业投资额超过80亿元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μm的,前1至2年免征所得税,第3年减免一半所得税到第五年其中,位于不发达偏远地区的,减免税期满后,在未来十年内,根据其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可减少15%至30%。(财税〔2000〕25号)
19.为软件生产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税。对国家规划范围内的重点软件生产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当年不享受免税待遇的,企业所得税减按10%的税率征收。(财税〔2000〕25号)
20.新成立的军队家庭成员的安置免税。从2000年1月1日起,新成立的用于安置军人的公司,其军人占企业总数的60%以上,从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0)84号)
21.科研机构的技术收入是免税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及相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的非营利科研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办发〔2000〕78号)。
22.老年服务机构免税。自2000年10月1日起,福利和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投资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包括老年社会福利机构,疗养院,疗养院,老年服务机构从中心,养老院,养老院,康复中心,养老院等获得的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0)97号)
23.中国仓储粮的财政补贴收入是免税的。在2003年底之前,中国粮食储藏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的财政补贴收入将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1〕13号)
24.广播电视机构不收税。下列广播事业单位的收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1〕15号)。
(2)公共机构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获得的业务发展专项补贴收入;
(3)各行各业的捐赠收入;
4)国务院明确批准的其他项目。
25.林业收入是免税的。从2001年1月1日起,各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种苗和从事林产品初级加工的企事业单位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1] 171号)
26.农业工业化重点企业免税。从2001年1月1日起,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由国家确定的从事农林产品的种植,养殖和初级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开核算的主要农业龙头工业化企业,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暂时征收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1〕124号)。
27.安置在政府服务中心的免税人员是免税的。政府服务中心是新建的调车人员企业。如果调车人员占企业员工总数的60%以上,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公司可免征3年公司所得税。(国税发〔2002〕32号)。
28.在政府服务中心安置改编人员的税收减免。在以企业安置机构的转移人员为主的新建企业的免税期过后,经本单位批准,新安置的转移人员占当年企业原职工总数的30%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将企业所得税减半2年。(国税发〔2002〕32号)。
29.小线宽集成电路产品的税收减免。对于线宽小于0.8微米(含)以下的集成电路产品制造商,从标识开始,从2002年开始,将从获利年度(即从下一年开始)实施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政策。利润年度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财税〔2002〕70号)
30.社会保障基金收入免税。由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和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社会保障基金从证券市场获得的收入,包括交易性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和证券的差额收入以及证券投资基金的股息收入,股票股息收入,债券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暂时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2〕75号)
31.新建软件企业和高科技企业的税收减免。从2003年1月1日起,被视为2000年7月1日以后新成立的新软件企业,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均可享受新业务。软件制造商的税收减免。在减税期间,企业所得税将按15%的税率减半;豁免期过后,企业所得税将按15%的税率计算。(国税发〔2003〕82号)。
32.转换后的科研机构免税。原国家经贸委下属的242家科研机构和134家科研机构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部等11个部门以及已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和科研机构机构自改制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3〕137号)。
33.关于下岗工人再就业的税收政策。
(1)加工企业和商业型企业(广告,房屋代理,典当,桑拿,按摩,氧吧除外),劳力和就业服务企业以及具有加工性质的小社区单位在新增加的岗位上当年持有“再就业偏好证书”的新聘人员,签订了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配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变动20%。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地区实际情况确定该范围内的具体配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记录。
对于在2005年底之前获得批准享受再就业税减免政策的企业,他们将继续按照原来的优惠政策享受减税和免税政策,直至期末。
(2)持有自营职业的“再就业偏好证书”的个人(建筑,娱乐和房地产销售,土地使用权转让,广告,住房代理,桑拿,按摩,互联网除外)咖啡厅,氧气吧)),按照每户每年8000元的上限,扣除当年实际应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费和个人所得税。年度应纳税额小于上述扣除限额的纳税人,应按照实际缴纳的税款缴纳;大于上述扣除限额的,应按上述扣除限额缴纳。
对于在2005年底之前获准享受再就业税减免的自雇人士,自2006年1月1日起,将按照上述政策和法规执行该规定,政策和优惠法规将停止执行。
(3)大中型国有企业通过主产业和辅助产业的分离以及辅助产业和企业剩余人员的重组而建立的经济实体(金融保险,邮电,娱乐,房地产销售和土地使用权转让)(服务业企业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气吧除外,但从事建筑业建筑工程总承包的除外),符合以下条件的,由有关部门批准,税务机关会对其进行审查,并在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个。使用原企业的非主营业务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b。独立核算,明确产权,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C。吸收原企业剩余人员达到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含30%),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吸收原企业剩余人员达到企业员工总数的70%以上(包括70%);
d。与搬迁的员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4)本通知所称的下岗失业人员是指: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b。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时要安置的人员; C。由国有企业经营的集体企业(即工厂经营的大型集体企业)的下岗工人; d。市区其他已登记的失业人员,他们享有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已经失业了一年以上。
(5)本公告中的国有企业(即工厂经营的大型集体企业)经营的集体企业,是指1970年代和1980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的移民企业。知识青年以在国有企业职工子女中就业为目的,主要为所在国的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为集体企业。
(6)以上优惠政策的批准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在2008年底之前尚未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继续享受,直到3年期满为止。如果先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则以本通知为准。如果企业同时采用本通知中规定的优惠政策和其他优惠政策来支持就业,则企业可以选择采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计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 1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