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商投资企业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形成的,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免征
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在2008年及以后年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旧法:外国投资者从外国投资企业获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3号总统令):“非居民企业应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收入本法及其所得应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股息,股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入以及来自利息,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的收入应为基于全部收入的应税收入;
(2)对于财产转让所得,扣除财产净值后的所得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3)对于其他收入,应税收入应按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3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12号法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非居民企业应缴纳如果从源头代扣企业所得税,则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第8号)。 3)第8条:“企业所得税的预扣金额的计算。预扣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计算的下列应纳税所得额:
(1)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入以及利息,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以应纳税所得额的全部额为基础,除税法规定的税费外,不得征税被扣除。
(2)对于财产转让所得,扣除财产净值后的所得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3)对于其他收入,应税收入应按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实际征收率,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或者税收协定规定的较低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