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券的管理,规范税收执法,优化经营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券管理办法》。 ”,现已发布。
特别公告。
2018年6月6日
第20条本办法将于2018年7月1日生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
第六,加强扣除税前的所得税管理。着重于对成本项目的核实,这些成本项目与同行业的投入和产出水平大为不同而无道理,以及扣除生产和经营支出以及个人和家庭支出。使用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管理,劳工等信息来分析工资扣除额,以确保扣除额的准确性。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证件,不得在税前扣除。按照自行计算的资产损失抵扣规定,自行计算扣除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现场核查和跟进管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缴税。已批准但未获批准的税前扣除额不允许。除非经分支机构税务机关批准,否则不得扣除应税财产损失总额的税前扣除额(捆绑资产造成的损失除外)。
除了上述文件外,还有其他一些文件证明业务确实发生了。它们通常只是辅助功能。但是,如果业务支出的性质使得无法获得上述账单,则可以将其用作法律文件。商业:
1.违约金和赔偿费用
如果违约金不属于另一方的非现金增值税或营业税收入,导致无法开具增值税或营业税发票,则相关付款凭证,证明支出的补偿协议,收据等可能是合法的证书。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时,您可以提供证据证明该业务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范围,并且您无法获得发票。
2.法院判决,调解,仲裁等产生的费用
这类支出的纳税人已获得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仲裁裁决和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件。这些文件仅证明法律事实,例如法院裁定另一方在赔偿某项财产。它证明了另一方的房地产应负有您的债务,并且不能用作依据该判断将其贷记为房地产的基础。另一方应向您赔偿不动产,并应向您开具不动产转让发票。这时,如果对方不给您开票,很容易导致税务公司之间发生纠纷。
实际上,一些税务机关认识到这些判决和裁定是法律文件,可以作为
税前扣除的基础,但也有相当多的税务机关不认为这是合法的税前扣除证书。与税务机关讨论时,纳税人可以将本条第一条和第五条的规定作为辩论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