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稽查后如何调整会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增值税日常检查办法》,一般增值税纳税人应设立纳税专用帐户-增值税检查和调整。检查后,应减少账簿的进项税额,或者冲减销项税额和从进项税额中转出的金额,并从该科目的借方贷方入账;检查后,应增加账面进项税额或减少销项税额和进项额。从税款中转出的金额记入该科目并贷记到相关科目;在所有转帐项目都记入贷方之后,应结清帐户余额并处理余额。处理后,该帐户没有余额。
补货,并且在正常情况下会因延迟支付外部业务费用而被罚款。
1.如果借方中的所有余额都留作进项税,则根据借方余额的金额,从“应付增值税”(增值税(进项税)”)借方帐户中输入。
2.如果余额在贷方中,而“应纳税款”帐户中没有余额,则将根据贷方余额,借方帐户和贷方的“应纳税款未支付的增值税”帐户进行计算。
3.如果贷项中的帐户余额为“应纳税”税收帐户的借方余额等于或大于贷方余额,请将该帐户借贷方余额的金额借记,然后贷记“应付税款” ”帐户应支付增值税。
4.如果帐户余额在贷方中,则“应纳税应纳税额”帐户具有借方余额,但低于贷方余额,应冲销两个帐户的余额,差额应为记录为“应纳税未付增值税”帐户。
扩展数据
1,应计费用
借:上一年的损益调整
贷款:应付税费-增值税自查调整
2.检查并整理
借款:应付税费-增值税自查调整
贷款:应交税费-未付增值税
3.补缴增值税
借款:应交税费-未缴增值税
贷款:银行存款
4.结转损益调整
借款: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款:上一年的损益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增值税检查和核算方法》(国税发〔1998〕44号)规定,对于增值税会计核算的调整,应特别制定“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调整方法”。应该设置帐户。
在检查后应减少帐簿的进项税额或将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时,应从相关科目中扣除,并贷记该科目。在所有调整都记录在帐户中之后,应结清该帐户的余额(即贷方余额)并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