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法的规定,个人计算的员工食堂福利费用可以在公司所得税之前扣除,但前提是不超过总工资的14%。国税函2009年第3号明确规定,“工资总额”不包括职工福利,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因此,企业计入职工福利费的各种食堂支出,包括支付给食堂职工的工资,不计入企业的总工资。
当前的《企业所得税法》采用法人所得税制,《企业所得税法》对自营食堂身份的定义应遵循这一原则。换句话说,自营食堂应仅是法人企业内部的服务组织,而没有企业本身的法人资格。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单位的内部员工食堂属于不需要税务登记的内部组织,而仅为企业的员工提供餐饮服务,这是单位的内部行为,其功能是专注于服务而不是运营,而不是运营提供《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范围,因此无需缴纳营业税。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可以获得对自营食堂支付的财政补贴的内部补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事业单位个人承包和承租的收入征税的通知》(国税发〔1994〕179号)第一条规定。仍然是企业的,无论采用何种分配方式,都应首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合同经营者和租赁经营者按照合同经营者和租赁经营合同(协议)的规定取得的收入,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为:
(2)承包商和承租人仅根据合同(协议)的规定向承包商和出租人支付一定的费用,而企业的经营成果属于其中,承包商和承租人应根据对于来自合同经营和租赁经营的项目,适用5%至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规定,如果单位以承包,租赁或锚定的形式运营,则承包商,承租人或锚定者(以下统称为承包商) )应受应税行为的约束。承包人,出租人和附属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在外部经营,由承包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由承包人纳税。否则,承包商应为纳税人。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在企业进行个人合同或租赁操作后企业仍注册为企业,则承包商应以承包商的名义经营,承包商应承担相关责任。法律责任,无论分配方式如何。合同发行人是营业税纳税人,营业税是从食堂的国外业务所得中缴纳的;盈余3万元的承包人应首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承包人取得20,000元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收入,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部门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32号)规定:在2005年之前,暂时免收营业税,城市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企业所得税。从代理机构提供的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获得的收入,应按照国家税法的规定征税。代理服务中心包括为代理办公室和员工生活提供后勤服务的非独立会计代理服务单位,例如:代理食堂,车队,医疗办公室,幼儿园,美发室,洗衣房,浴室,副食品基地(绿化基地)等。政府以外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收入,是指政府服务中心为社会提供各种服务而获得的货币收入和非货币性收入。经改革的组织服务中心应分别核算从组织内部提供的后勤支持服务获得的收入和从组织外部提供的服务获得的收入。无法单独核算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的单位,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税法规定了应普遍征收的营业税范围,然后以列举的形式规定了免税的具体情况;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但在规定的免税范围之内的,应当依法征税。从以上两个文件中还可以看出,食堂为学校的师生和中央政府的雇员提供了暂时免征营业税的优惠。由于免税意味着它属于税收范围,但考虑了某些因素和趋势,因此应根据“餐饮业”征收为单位雇员提供餐饮收入的一般公司食堂(无明确的免税)。 5%营业税(注:实际上缺乏管理造成的非征费并不意味着不应征税。
IV。食堂职员工资的收支
《国务院企业职工福利补贴和支出办法条例》(国财锡字第56号)规定:各企业职工食堂的烹饪销售人员,应包括在企业的正式营业场所内。企业人员和烹饪人员的工资取而代之的是,支出将计入工资基金,并计入企业的管理费。它会包含在成本中,并且将不再包含在员工福利费中,并且可能不会在税前扣除。按照法律上的“不平等前等待”的原则,与职工食堂有关人员的薪金和应计福利费用应计入“行政费用”。在计算应税工资的扣除标准时,应扣除的雇员工资数量;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与员工食堂有关的人员工资也可以在税前扣除。
五,员工膳食津贴的税收待遇如果企业以所有人共享的方式提供员工膳食津贴,则应根据员工的职位收取,并计入工资总额中,记为“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生产成本”等科目,贷记“应付工资”的科目,根据评估工资的方法或人机工程学来评估它们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另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定误售补贴范围的通知》(财税[1995] 82号)规定:“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免税餐费补贴是指财务部门规定,因实际饮食失误的次数,根据用餐标准,因公务在市区和郊区工作,不能工作或返回晚餐,需要外出就餐的个人。收取的费用。一些单位因用餐错误而得到补贴名义上给予雇员的补贴和津贴应纳入当月工资收入中,作为个人所得税征收。 “因此,员工收到的个人食品津贴应与员工每月工资和薪金的收入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