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49条的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企业组织之间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非银行企业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抵扣。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8条计算代扣代缴额企业所得税
公司所得税的预扣税=应税收入×实际收税率
应税收入是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19条计算的以下应税收入:
(1)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入以及利息,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以应纳税所得额的全部额为基础,除税法规定的税费外,不得征税被扣除。因此,该业务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应缴纳60万元,实际汇往国外的金额为540万,这是正确的。
2.外国公司是否仍需纳税,应根据两项税收协定确定。
3.预提所得税不能从公司所得税中扣除。
4.如果超额缴纳了税款,则公司可在以后发现时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应税销售发生增值税征税义务的时间为收到销售收入或取得销售收入凭证的日期。在开具发票之日开具第一张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总局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规定纳税人如果提前提供租赁服务,则应在收到预付款之日发生应纳税额。此外,财税[2016] 36号文第2条:《营业税试点改为增值税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一般纳税人可以在2016年4月30日前出租其所购房地产,可以选择应用简化的税收计算方法,按照5%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会计如下: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和《实施条例》第19条,租金收入应在承租人支付合同规定的租金之日确认。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规定,交易合同或协议约定租赁期超过一年并一次付清租金,出租人可将上述确认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平均分配到相关的年收入中。
关于总行分支机构的管理费是否为缴纳营业税的问题,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未发布明确的文件,在各种实施过程中有不同的规定。地区。根据安徽省和广东省地方税务部门的规定,有些地方根据营业费用征收营业税,而另一些地方则免征营业税。
根据原始的企业所得税法,总公司的管理费是为了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并通过资产和行政管理职能向下属企业收取费用。它具有分配和总体规划的性质。
税务机关对总部申请的管理费的金额和比例进行了严格限制,并同意在税前扣除。无需再次征收营业税,并且免除合格总部获得的管理费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
在实施《企业所得税法》和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和详细规定之后,总公司向分行收取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但应在独立交易的原则。因此,上述有关总公司管理费免征或免征营业税的地方法规自然失效。
扩展数据
“公司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方法”:
第4条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外,确认税前扣除通常应遵循以下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也就是说,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在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额。
(2)匹配原理。也就是说,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匹配或分配期间报告并扣除。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应付的可扣减费用不能提前或延迟报告。
(3)关联性原则。也就是说,纳税人的可扣减费用必须与获得应课税收入的性质和来源有关。
(4)确定性原则。也就是说,每当支付纳税人的可抵扣费用时,都必须确定金额。
(5)合理性原则。也就是说,纳税人可抵扣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业务惯例和会计惯例。
第六条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以下费用:
(1)贿赂和其他非法支出;
(2)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罚款,罚款和滞纳金;
(3)库存下降准备金,短期投资下降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金)以及根据国家税可以提取的储备金以外的任何款项规定储备金形式;
(4)税收法规有特定的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实际产生的费用超过或超过了法律范围和标准。
第7条纳税人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的成本确定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如果纳税人进行了合并,分立和资本结构调整等重组活动,并且已确认相关资产的隐性增值或亏损在征税中确认,则可以根据确认的价值确定相关资产的成本。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