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的职工福利费扣除额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扣除企业工资,工资和职工福利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为员工的医疗,生活,住房,交通等提供的各种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医疗费用,尚未实行医疗统筹的员工的医疗费用以及雇员医疗补贴,以抚养直系亲属补贴供暖,中暑和降温,补贴职工困难,救济费,补贴职工食堂费用,补贴职工运输等。因此,职工食堂支出可用作企业职工福利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事业单位个人承包和承租的收入征税的通知》(国税发〔1994〕179号)第一条规定。仍然是企业的,无论采用何种分配方式,都应首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合同经营者和租赁经营者按照合同经营者和租赁经营合同(协议)的规定取得的收入,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为:
(2)承包商和承租人仅根据合同(协议)的规定向承包商和出租人支付一定的费用,而企业的经营成果属于其中,承包商和承租人应根据对于来自合同经营和租赁经营的项目,适用5%至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规定,如果单位以承包,租赁或锚定的形式运营,则承包商,承租人或锚定者(以下统称为承包商) )应受应税行为的约束。承包人,出租人和附属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在外部经营,由承包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由承包人纳税。否则,承包商应为纳税人。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在企业进行个人合同或租赁操作后企业仍注册为企业,则承包商应以承包商的名义经营,承包商应承担相关责任。法律责任,无论分配方式如何。合同发行人是营业税纳税人,营业税是从食堂的国外业务所得中缴纳的;盈余3万元的承包人应首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承包人取得20,000元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收入,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