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增加应纳税额: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商业娱乐支出,应扣除其发生额的60%,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业务)收入的5%。 。
让我举个例子吧。
假设一家企业的会计利润总额为100万元,商务娱乐费用为10万元,但是根据税法,商务娱乐费用只能列为8万元。从而:
商业娱乐税的增加= 10-8 = 20,000元
应税收入= 100 + 2 = 102万元
应缴企业所得税= 102 * 33%=人民币336,600元
借款:所得税33.66万元
贷款:应交所得税-应交所得税33.66万元
借:应交所得税-应交所得税33.66万元
贷款:人民币336,600元的银行存款
请注意,问题中提到的“不调整”是指商务娱乐活动的实际金额(人民币100,000元)超过税法允许的扣除额(人民币80,000元)人民币20,000元的部分,没有进行会计处理调整。
在企业所得税的清算和支付过程中,除非企业的会计账簿处理出现错误,否则所有基于会计利润总额和税法规定的税收调整都无需进行调整会计科目商业。但是,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仍应纳入会计范围,并作相应调整。
这是“会计和税收分开”的原则。
关于补充问题。
你好。
在正常情况下,当结算并结算所得税时,即已清算清算年度的会计。因此,当结算结果与当年已确认并记录的“所得税”费用不一致时需要调整的所得税金额不再包含在清算年度的会计中,而只能包含在结算时的年度的会计中,会计处理通过“上年度损益调整”。
以文本示例为例,假设“当前年度”是2006,则结算和结算工作是在2007年进行的,当结算和结算后,即结算了2006年的会计。在结算和支付之前,2006年在会计中确认的所得税费用为33万元,不存在与其他所有者权益有关的所得税问题。然后:
待确认的所得税费用= 33.66-33 = 66万元
由于已经结算了2006年的会计,因此需要确认的所得税费用不能包括在2006年的会计中,而只能包括在2007年的会计中。相关的会计处理为(原始文本中列出的会计分录不适用于此):
借款:上年损益调整66万元
贷款:应交所得税-应交所得税66万元
借款: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66万元
贷款:上年损益调整后为人民币66万元
(如果涉及法定盈余公积,则需要追溯调整,因此不在此处列出)
此外,应注意,需要调整2007年资产负债表的开始,即:
“应纳税额”项目:增加66万元
“未分配利润”项目:减少6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