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企业的非营业收入的未偿债务,需要包括在收入中,以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付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税率
应税收入=总收入-非应税收入-免税收入-各种扣除额-上一年的损失
(1)商品销售收入;
(2)提供劳务的收入;
(3)财产转让所得;
(4)股利,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5)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
(9)其他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2条第6条第(9)款是指除第6条第(1)款以外获得的公司的其他收入。)除第(8)项所规定的收入外,包括企业资产盈余收入,逾期未归还的包装存款收入,真正无法应付的应付款和坏账损失后收回的应收款项目,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赔偿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需要。
根据“企业债务重组业务的所得税处理措施”:
第六条在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用低于债务税收成本的现金和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确认为债务重组收入,并计入公司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应纳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债务重组损失,并冲抵应纳税所得额。
扩展配置文件:
第3条债务重组包括以下方法:
(1)以低于债务税收成本的现金偿还债务;
(2)用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
(3)将债务转换为资本,包括国有企业的债转股;
(4)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例如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和增加利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以及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等;
(5)两种或两种以上上述方法的混合重组。
第四条债务人(企业)应以非现金资产还清债务。除非企业重组或清算另有规定,否则应当分解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非现金资产的转移,然后将其折算成等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的金额。偿还债务的两个经济业务均应接受所得税处理,债务人(企业)应确认相关资产的转让收入(或损失)。债权人(企业)购置的非现金资产,应当以相关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资产转让有关的税费)为基础,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并在此基础上冲减固定资产。计算企业所得税折旧费用,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或结转货物的成本等。
第5条在通过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重组中,债务人(企业)应调整将要重组的债务的账面价值和由于放弃债权而产生的债权资产,除非公司重组或清算另有规定的公允价值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收入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债权人(企业)应将其享有的权益的公允价值确认为投资的应税成本。
公司债务重组收入应缴纳公司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产转让和其他取得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待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对企业以各种形式的财产转让取得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如下:
1.资产转移所得(包括各种类型的资产,权益,债务等),债务重组收益,捐赠收益和未付应收帐款收益,无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以非货币形式反映货币形式除另有规定外,企业所得税应在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中计算并缴纳。
2.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天生效。从2008年1月1日起至本公告实施前,各个地区根据上述收入计算出的收入已平均为每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于五年内的纳税计算。本公告发布后,尚未计算应纳税额所得金额应作为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税。”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12号法令)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第(9)款所指的其他收入,是指除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第(1)款至第(8)项获得的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法收入,包括企业资产盈余收入,逾期未退还的包装存款收入,真正无法应付的应付款,坏账损失后已收回的应收账款,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扩展数据
如果公司债务重组的收入是用来偿还现金债务,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实际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如果债务是用非现金资产还清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转移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如果债务转换为资本,债务人应确认债权人放弃的股份的总面值作为股本(或实收资本)与股份的总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和股本(或实收资本)确认为资本公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