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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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4-29 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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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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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发行者:欧阳修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发布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已于2007年11月28日在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上通过,现予以颁布,并将于1月1日生效。 2008。

理将温家宝

2007年12月6日

《中华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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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9]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收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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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水函[2009] 98号

全文有效撰写日期:2009-02-27

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以及计划分立的城市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税法》第60条,同时废止《民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原税法)。为了促进各地的结算和支付工作的发展,在新税法实施之前发生的某些税收事项趋同的问题通知如下:

1.关于所购固定资产的估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的处理

在新税法实施之前已经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经根据原始税法估算了净残值并折旧,因此不进行调整。新税法实施后,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可以重新确定该固定资产的继续使用的残值和尚未计提的折旧额。折旧期已累计,根据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新税法实施后,原先为固定资产确定的折旧期限不违反新税法规定的原则,可以继续执行。

第二,递延收入的处理

企业已根据原始税法确认了递延收入,可以在原始递延期间的剩余期间内将其余额继续平均分配到每个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收入中。

III。确认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在新税法实施之前,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已通过其他方式计入当期收入。新税法实施后,确认的收入金额随合同付款时间而变化该收入金额与上年以其他方式确认的收入金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

第四,关于往年员工福利余额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企业所得税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根据2008年之前的规定,但尚未使用福利费用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用,应首先从上述职工福利费余额中扣除,不足部分应按照新税法的规定予以抵扣;如果仍然有余额,它将在以后的年份中继续使用。企业在2008年以前支付的职工薪酬,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改变用途的,应当调整并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前几年员工教育资金余额的处理

对于2008年之前已累积但尚未使用的员工教育资金余额,应从余额中扣除2008年及以后发生的新员工教育资金。如果仍然有余额,它将在以后几年中继续使用。

六。与人机工程学相关的企业的工资储备金的处理

最初采用人机工程学关联方法的企业已根据规定于2008年1月1日之前撤回,但由于实际支付,未扣除税前工资储备金的余额。,可以在实际缴纳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根据事实扣除。

VII。往年未扣除的广告费处理

企业根据2008年之前的原始政策产生了广告费用,但并未扣除。2008年新税法实施后,未扣除的余额加上在年,根据扣除额是根据新税法规定的比率计算的。

VIII。论技术开发费附加扣除所造成的损失

企业的技术开发费加上扣除额已构成该企业的年度亏损,可以用来弥补下一年的收入,但是最大结转期限不得超过5年。

九,关于手续费的处理

新税法未将营业费用明确列为长期递延费用。企业可以在开业当年扣除一次性费用,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递延费用处理的规定处理。一旦选择,就无法更改。

企业在实施新税法之前的上一年未摊销的启动费用,也可以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2009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