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外国企业费用是否需代扣企业所得税-支付外币企业所得税

提问时间:2020-04-29 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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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4-29 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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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境外公司服务费是否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海外收入不需要预扣和缴纳企业所得税。

1.提供劳务的收入应根据发生劳务的地点确定。

2.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该海外公司的服务在海外进行,则应根据上述原则和劳务提供地确定为海外收入;

支付境外特许权使用费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内资企业向境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及其执行规定,按全额收入的10%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国内企业支付劳务费等,则需要取决于海外企业提供的劳务是在国内还是国外。在中国无需支付企业所得税;如果外国企业需要在境内提供服务,则需要考虑提供服务的国家是否与中国签署了税收协定。

如果是已与中国签署税收协定的国家,则还必须确定其是否构成该领土内的机构或地方。,企业所得税应根据中国的劳务收入缴纳。

对于未与中国签署税收协定以派遣雇员在中国提供劳务的国家和地区的公司,通常构成上述意义上的机构或地方,应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归因于机构或地方的收入。25%的税率,不再区分它是否构成常设机构。

在正常情况下,技术服务费和特许权使用费之间的区别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条款有关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国税函〔2009〕507号) )做出判断。

支付境外公司佣金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

第五十三条纳税人产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计入销售费用:

(1)有法律和真实证据;

(2)付款对象必须是独立的纳税人或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个人(付款对象不包括公司的雇员);

(3)除非另有规定,付给个人的佣金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外贸公司不是中介公司,应根据劳务收入缴纳公司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理费和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 29号),公司产生了处理费。以及与生产和运营有关的佣金费用,不得扣除不超过以下计算极限的零件;超出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在扣除退保费用(包括数字,下同)后,根据当年总保费收入余额的15%计算限额。计算出剩余余额的10%的限制。

2.其他企业:与具有法律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签订的服务协议或合同所确认的收入的5%(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商和代表等除外)限制。

支付境外技术服务费要扣税吗

支付海外技术服务费应扣除税款

1,企业所得税问题中提到的咨询服务费,培训费和其他劳务费是否需要扣缴企业所得税,取决于劳务是在国内还是国外进行。

(1)提供服务时,如果境外企业未到达中国,即劳务提供地完全在国外,则按照下列规定,企业所得税为:完全不在国外进行劳务的地方,无需在该国付款。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境外企业未在中国设立机构场所,则其在国外完全产生的服务收入将不会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2)如果外国企业需要在境内提供服务,则必须考虑提供服务的国家是否是已与中国签署税收协定的国家。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确实成立了组织,则应根据中国的劳务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尚未与中国签订税收协定以派遣雇员在中国提供劳务的国家和地区的公司,通常是按照上述意义构成的机构或地点,应从该机构应占的收入中缴纳企业所得税或地点。适用25%的税率。不再区分它是否构成常设机构。

(3)如果是与我们国家签署了税收协定的国家,则取决于它是否构成该国内部的常设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定在华提供劳务的外国企业常设机构和利润分配问题的复函(国税函〔2006〕694号)。通过雇员或其他人员,为缔约国另一方的同一项目或相关项目提供劳务,包括咨询服务,应仅按照任何连续或累计期限超过六个月的规定执行。任何十二个月中等是指外国企业未在中国设立机构,仅派遣其雇员为中国相关项目提供劳务的事实,包括咨询服务。当这些员工实际或连续十二个月在中国工作了十二个月当超过六个月时,可以确定该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构成常设机构。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在6个月内在领土内的时间不构成常设机构,则不得在领土内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如果服务符合特许权使用费,则应根据特许权使用费的缴纳额缴纳企业所得税,无论在该国境内停留时间超过六个月,应按10%的税率提取企业所得税。总收入的。

技术服务费和特许权使用费之间的区别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优惠条件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第4条规定,在服务合同中,除了某些专门知识和技术外,这些技术没有转让或许可,此类服务不包括在使用费范围内。但是,如果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的结果属于税收协定使用费的范围之内,并且服务提供者仍保留该结果的所有权,并且服务接受者仅有权使用该结果,则来自这类服务,适用税收协定使用费的规定。

第5条规定,在转让或许可使用专有技术的权利的过程中,技术许可方是否派遣人员提供使用该技术的相关支持,指导和其他服务并收取服务费,无论是否单独收费或包含在技​​术价格中,所有费用都应视为特许权使用费,并且应遵守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的规定。但是,如果上述人员的服务已组成常设机构,则该税收协定的营业利润的规定应适用于该服务部分的收入。纳税人不能准确计算归属于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协定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原则确定。

第6条规定,以下付款或报酬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而应来自劳务活动:

(1)纯商品贸易项下的售后服务报酬;

(2)卖方在产品保修期内为向买方提供服务而获得的报酬;

(3)由专门从事工程,管理,咨询和其他专业服务的机构或个人提供的相关服务付款;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类似报酬。

(4)如果外国企业在中国停留超过6个月,则该外国企业将在中国境内设立常设机构,并应根据其营业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验证后,所得税乘以利润率,然后乘以25%的法定税率。实际利润率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查管理办法》确定。公告(国税发〔2010〕19号)规定申报和计算所得税。

2.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有住所,没有在中国居住或没有住所但在中国居住少于一年的个人应获得收入根据该法律从中国境内提供个人所得税的支付。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向海外个人支付的劳务费用属于本国的收入,应预扣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的计算方法,应根据劳务收入中的个人所得税处理。是否应代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也应根据中国与对方签署的税收协定中有关个人独立劳务的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