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移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非居民企业通过实施间接转移中国居民企业没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对于股权和其他财产,如果规避了企业所得税责任,则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间接转让交易进行重新定性,并确认为企业的直接股权转让。中国居民企业。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股权转让人取得的被转让境外企业的股权金额,归属于中国应税财产的金额(以下简称中国应税财产的间接转让) ),税款应按以下顺序处理:属于境外企业拥有的机构和场所的资产以及在中国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资产的金额(以下简称为间接转让机构和财产收入)在建立的机构和场所中被视为真实。联系人的收入,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征税; (2)除本条第(1)款所述的情况外,属于中国领土的不动产金额(以下简称不动产的间接转让),应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转让原产于中国的不动产; (3)除适用本条第(1)项或第(2)项的规定外,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投资资产金额(以下简称股权间接转让收益)应为源自中国的股权投资资产转让产生的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3条第3款进行的税收
“避税天堂”每年造成的税收损失超过300亿元。这是国家税务总局的一组数字。
为了打击海外避税,国家税务总局今年采取了许多措施。
2月1日,“一般反避税管理措施(试行)”正式实施。
2月6日,发布了“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企业所得税的若干问题的公告”。
3月18日,发布了《关于企业向海外关联方付款的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对于这套“组合拳击”政策,国家税务总局解释:这将使中国税务机关能够主动打击跨国公司的避税行为,并希望进入“避税天堂”例如开曼群岛和维尔京群岛。企业知道天堂不再存在。
这个国家越发达,反避税能力越强
,市场经济越发达,法律制度越完善,对避税的影响也就越大。美国是世界上反避税能力最强的国家。美国规定,如果公司的净避税额(所得税)超过500万美元,除追回款项外,还将处以20%-40%的罚款。对于避税天堂的公司,税收条款与其他地区的税收条款不同。等待。不仅如此,在11万名联邦税务官员中,数百人专门从事反避税工作。同时,美国还拥有一支能力强大的税务警察部队,与逃税一样严厉。对于避税中最常用的转移定价,美国总结了三种调整转移定价的方法:比较定价方法,即从审查特定交易项目的价格开始,将不合理的价格调整为合理的市场正常价格,从而调整税收收入;比较利润法,即从利润比较开始,推断出转让价格是否合理,并将异常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正常应纳税所得额;预先定价制度,即纳税人与国外预先建立关联。企业之间内部交易和财务往来中涉及的转让定价方法上报给税务机关,经税务机关批准后使用作为所得税的会计基础,以后的内部定价调整系统将免税。
中国对外资企业的反避税措施
为了维护国家的权益并实施公平的税负和平等竞争的原则,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可以采用以下方法。措施。
I.制定反避税法律
必须为反避税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应参照世界上的惯例。特别是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和措施,并获得了一些有益的经验。为此,我们应该学习制定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反避税法规。
笼统地说,请务必正确使用词语,并尝试填补漏洞。例如,税收对象的表达使用经济概念而不是法律概念。由于前者具有广泛的含义和强大的适用性,因此后者显得狭窄而僵化。像相应的税收收入一样,它可以明确定义为“来自企业的任何收入”。对于可抵扣费用,明确规定为“正常业务运营中产生的所有费用”。这就像一个大网,所有要捕捞的鱼都在其中。另一方面,对于一些税收来源较大或容易避税的项目,可以采用特殊的枚举方法,以防止纳税人在法律解释中留下模棱两可的漏洞。这就像一个钩子
的孩子,他在网中的重量很重,对税收有重大影响,或者是一条流动性强且易于从网中逃脱的鱼,然后被钩子钩住了。
对于易于避税且难以用一般条款控制的项目,除了一般规定外,还提供了其他标准方法。可以参考《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367条的其他准则:“此类交易不是基于主要目的是避免联邦所得税的计划。”也就是说,税务机关必须将公司的交易视为主要不是避税,否则该守则的规定将不适用。
在反避税规定中,有必要澄清纳税人的举证责任,即,纳税人必须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和文件,并给予税收当局批准了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实力雄厚,坚持依法治国,确保国家税收及时,充分地入库。
其次,国家税务总局建立了一个信息库
,因为如果国家税务总局收集的地方信息有限,并且反避税工作与信息材料是分不开的可以在管理期内建立信息库,国家税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将不可避免地促进反避税工作的发展。该信息库可以收集domest的产品价格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