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法会计处理时初始确认的营业外收入免税,且不确认递延
持有期间的投资收入甚至免税,并且可以减税,属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利投资收入(例如股利股息),并且免征企业所得税在
税法中,长期股权投资没有权益法的概念。如果企业打算长期拥有资产,则:
1.初始投资成本调整后的暂时性差异预计在未来期间不予转回,且对以后期间不存在所得税影响,也不确认递延所得税。
2.因确认投资损益而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如果股息在以后期间重新分配,可以免税,对未来所得税没有影响,并且不确认递延所得税
3.因确认被投资单位其他权益变动而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在生产期间持有时,预计不会在以后期间转回,且不确认递延所得税。
简而言之,只要是一项长期投资,无论是成本法还是权益法,都不会确认递延所得税。
有三种方法可以对投资企业的应计股息收入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
1.股息收入未计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应交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2.如果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低于或等于被投资企业,则投资企业首先将股息收入恢复为税前收入,并将其计算为总收入,然后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免税投资收益扣除;当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时,被投资企业还将股利收入还原为总收益,计算应缴企业所得税,再由被投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被扣除。
3.投资企业将股息收入恢复为税前收入,合并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股息收入应在投资企业适用的税率计算的信用额度范围内,在被投资企业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范围内,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信用额度的部分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投资:该企业结转到第二年。
总之,投资者的长期股权投资收入是指股息收入,即从股权投资收入中扣除费用后的资金余额。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所得税有几种方法。其中,最常用的方法是直接将股息收入计算为税前收入,并将其用作应纳税收入来计算所得税。
是。
根据主题,当初始购买长期股权投资时,初始投资成本与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应计入当期损益。本期投资。相关会计处理方法如下:
借款: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为3400万元{}}贷款:银行存款3000万元
营业外收入400万元
税收待遇,税收调整和备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的股权投资和债务。投资形成的资产是通过按购买价支付现金获得的投资资产。因此,问题是,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数为3000万元,与400万元的会计处理方法不同。 400万元的会计处理“营业外收入”也是暂时的差异,需要调整税收。
扩展数据
根据会计准则,投资者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并按照权益法进行后续计量后,应当按照其净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分别确认该项投资。被投资单位应享受或分享的实现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者根据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投资者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将其计入所有者权益,以应对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除外) 。确认被投资单位应享有的净损益的份额时,投资者应当在取得投资时,以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 ,然后确认。
如果被投资方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与投资者不一致,则应根据投资人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以及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应据此确认等待。
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移收益的征税
股权投资收益不能扣除成本,摊销,减值
可以扣除股权投资转移收入
根据成本法
1.股权投资收益
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扣除所得税后所获得的股息状投资收益的分配。
如果适用于投资者企业的所得税率高于适用于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率,除了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常规减税和免税措施外,获得的投资收益按照规定应将其恢复为税前收入之后,合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当依法支付。
除非另有说明,否则无论采用哪种方法对企业会计中的投资进行会计处理,被投资方对收入分配的实际会计处理(包括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向资本的转换)),投资者的企业应确认投资收益的实现。
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配的非货币性资产(股票除外)应根据相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投资收益。企业取得的存货,按照存货的票面价值确定。
对于企业股权投资的所得税处理,税项仅确认税法会计,因此与会计有所不同。
第二,股权投资收益的转移
指企业从股权投资的收回,转移或清算中获得的收入余额减去股权投资成本。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的收入计入企业应税所得,依法纳税。
企业因股权投资的收回,转让或清算而产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在每个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收益在这一年实现,超出部分可以在未来的纳税年度中无限期结转。
请注意:
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可分为
1.投资成本分摊
2.投资收益
3.股权投资转让收益
参见国税函[2004] 3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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