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似乎太外行了。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用于计算营业利润和总利润。所得税以利润总额乘以所得税率为基础。
利润所得税总费用=净利润。
我没有听到您说的名词。
在年底,公司所得税申报表是否与增值税申报表中的收入一致?答案可能不一致,这是由以下两个因素引起的:
一项和两项收入中所含项目的内容有所不同:首先让我们了解在公司所得税表中构成营业收入的原因。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收入明细”表1包含以下各项:
总销售(业务)收入:
(1)货物销售; (二)提供劳务; (三)资产使用权转让; (4)施工合同; (五)材料销售收入; (五)购销手续费收入; (七)包裹租金收入; (8)其他。
的第二笔交易:
(1)非货币交易被视为销售收入; (2)商品,财产和劳务被视为销售收入。
可以看出,如果企业是一般增值税纳税人,销售商品并提供增值税服务,则纳税义务时间与会计确认的收入一致,同时与资产使用的转移一致权利和其他业务发生同期,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主要业务收入大于增值税申报表中的商品销售和应税劳务的提供。这意味着,当主营业务收入同时包括增值税应税收入和营业税应税收入时,两个报表必须不一致。
其次,对于相同的销售目标,两者的收入不同,从而导致差异。
对于仅拥有增值税应税业务的企业,两个收入表中的情况也将有所不同(仅以商品销售为例)。这是因为当确认收入时,公司所得税的法规和会计基本相同,并且更加关注商品风险转移和商品管理权。企业所得税的确认收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若干问题》(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和实施条例,销售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在以下六种情况下,公司的年度所得税收入可能少于增值税收入。
1.大型机械设备,船舶和飞机的加工和制造持续超过12个月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38条第4款的实施规则规定,生产和销售期限超过12年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和其他物品的生产和销售个月应提前收到或书面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的日期。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企业加工和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提供其他劳务等对于数月,请根据纳税年度内的完成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来确认收入的实现。
在纳税年度中,如果企业提前收到预收款,尚未开始建设或进展缓慢的企业,则在申报增值税时必须确认预收款的收入,但不一定确认收入税收收入和增值税收入大于所得税收入。
2.以寄售方式销售商品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38条的实施规则规定,在收到寄售单位寄售清单或收到全部或部分发票之日,委托其他纳税人出售货物。付款。如果未收到寄售清单和付款,则该日期为寄出寄售货物的180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四条第四款。收到寄售清单时确认收入。
如果企业在寄出托运货物前180天收到托运清单,则增值税的时间和确认收入的所得税时间相同;如果托运货物是在180天或更晚的时间内发出的,则企业尚未收到托运货物对于清单和付款,增值税必须确认收入申报并支付税款,而不一定需要确认所得税。此时,在某些情况下,增值税申报确认的收入必须大于年度申报期间的所得税收入。
3.首先取发票,然后寄出货物
临时增值税条例规定,应在开具发票之日开具商品销售或应税服务发票。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首先开具发票,但不符合有关条件的情况。确认收入无需确认企业所得税待遇。收入。
4.资产的内部使用发生了变化《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企业被视为有下列行为:建立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货物从一个机构出售到另一机构,但相关位于同一县(市)的机构除外;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产品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公司集体福利部门使用自产或委托加工的产品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处置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一条规定,自以上行为尚未发生形式和实质更改可用作内部处置资产,而不视为销售收入。
因此,对于上述内部资产变动,应在申报表中如实将增值税作为认定的销售收入额,并且所得税不会确认收入。
5.“买一送一”销售商品
关于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规定如何确认“买一送一”销售行为的收入,因此只能从发票问题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使用折扣价销售商品的,销售与折扣分开的,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显然,可以对折价销售征收增值税。如果再次开出折扣金额,则无论其财务如何处理,都无法从销售中扣除折扣金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应税销售贴现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进一步明确了纳税人使用折扣销售商品的行为。这意味着销售量和折扣量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列中分别显示,可以对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列中未显示折扣金额,而在发票的“备注”列中仅显示了折扣金额,则不得从销售金额中扣除折扣金额。
关于所得税:没有关于开具发票的明确规定。更多的税收待遇是基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销售“买一卖,买一卖,一免费”等,这不是捐赠。根据每种商品的公允价值分摊总销售额,以确认每种商品的销售收入。
根据以上分析,如果纳税人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单独注明“买一送一”的行为,则增值税应符合《实施细则》第四条第8款的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将礼品视为销售并应计营业税。所得税不将捐赠视为礼物,礼物的价格已包含在总销售额中。目前,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反映的当年收入金额必须大于公司所得税年度中申报的收入金额,并且在以后的年度中无法进行调整。
6.处置固定资产
如果纳税人购买或自制的固定资产然后出售,则在会计过程中,净损益通过“固定资产清算”主题进行结算。如果“固定资产清算”帐户是贷方余额,则结转到“营业外收入”;如果“固定资产清算”帐户是借方余额,则结转到“营业外支出”,并且“固定资产清算”末尾没有余额。
增值税方面:增值税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征收率或适用的税率征收。填写增值税申报表时,将根据固定资产的销售价格填写在应税销售栏中。
在所得税方面:由于固定资产的净损益金额反映在年度公司所得税报表的附表1或附表2中,因此净损益金额必须小于固定资产销售额价钱。因此,申报增值税时确认的收入将大于申报所得税时确认的收入。
两项收入内容的差异分析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销售收入包括以下四个项目:
首先,商品和服务的销售应按适用的税率征税;
第二是根据简单收款方法征税的商品销售;
第三是无信用方式下出口商品的销售;
第四是商品和服务的免税销售。
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包括以下三个项目:
首先,主要业务收入(包括商品销售,提供劳务,资产使用权转让,建筑合同);
第二是其他业务收入(包括材料销售收入,采购代理佣金收入,包装材料租金收入等);
第三,它被视为销售收入(包括非货币交易作为销售收入,商品,物业和劳工服务作为销售收入,其他作为销售收入)。
从以上两个收入中包含的项目的内容可以看出,两者具有不同的含义,即不同应税项目的收入差异和销售收入的会计处理差异,只有仅发生增值税在没有其他特殊业务的常规业务的理想状态下,两者可以保持一致。
因此,在实际工作中,两者之间通常会有差异。区别仅在于两种情况:
首先,增值税的销售收入大于公司所得税的营业收入;
其次,增值税的销售收入少于公司所得税的营业收入。
2.对增值税销售收入大于企业营业收入的差异的怀疑分析
在正常情况下,增值税销售收入通常不大于企业所得税的营业收入,因为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的扩展范围大于增值税销售收入的扩展范围,因此应对此疑问进行分析。在分析收集和管理情况时,发现以下问题:
首先,增值税销售收入正确,而所得税业务收入错误。随着黄金税收项目的逐步深化和征收管理质量的不断提高,增值税销售收入的管理日益完善,增值税销售收入相对真实,透明。可靠。一些纳税人人为地低估了所得税收入;
其次,增值税销售收入是错误的,所得税收入是正确的。在中小企业中,为提高征收管理质量,降低零负申报率,当期当期进项税额固定时,人为增加增值税销售收入,导致增值税销售收入大于所得税经营收入。收入;
第三,增值税销售收入和所得税营业收入不正确。此错误是由于纳税申报单填写不正确或计算错误引起的。通过对征收管理系统中两个收入申报的执行情况进行分析,系统仅累加增值税销售收入的每月金额和所得税营业收入的季度金额,得出全年的累计金额。不默认为期末或年度收益。填写的累计数量。一些公司在填写申报表时错失或错失了当期发生的金额,导致两项收入不正确。
III。对增值税销售收入小于企业营业收入差异的质疑分析
企业所得税业务收入包含非增值税销售收入和视为销售收入。在处理增值税帐户时,认定的销售收入仅应进行增值税税率调整,并且不执行任何收入处理季度所得税时,补贴收入等特殊收入包括在营业收入中,因此增值税销售收入少于公司营业收入是正常现象。但是,通过实施分析发现以下问题:
首先,所得税收入是正确的,而增值税收入是不正确的。纳税人支付较少或不宣布销售以支付较少的增值税。这种现象发生的频率较低。对于不管制发票的公司,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可以分别由两个税务机关管理;
第二,增值税销售收入正确,而所得税业务收入错误。为了提高征收管理的质量,减少所得税征收的损失,在一定情况下,在扣除各种税费之前,人为地增加了营业收入,使所得税的营业收入大于价值的销售收入。增值税;
第三,增值税销售收入和所得税收入存在错误。此错误是由于纳税申报单填写不正确或计算错误引起的。
第四,在管理可疑方差方面应采取的对策
通过逐户实施可疑企业,详细分析了差异金额的可疑点,大部分差异金额是正常原因,但某些差异金额确实是由人为造成的。对于人为造成的差异金额,建议采取事前辅导,活动中监督和事后评估的策略,减少差异性疑点发生的频率,全面提高收集管理的质量。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