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满分支。
1.在收取和偿还纳税人的合并收入时,分支机构除了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年度纳税申报表外,还应向纳税人分支机构提交纳税人的所得税分配表,该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以及营业收入和支出)以及该分支机构对公司年度税收调整的参与。
2.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独立经济核算的所有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6类: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合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组织的营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3.公司所得税是对纳税人获得的收入征收的;包括商品销售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财产转让收入,股息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和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
问题:对于在法人资格下设立的分支机构,营业税是在其所属的地方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是在所属的地方缴纳的,还是总部应集体缴纳?
答案:如果纳税人满足“企业所得税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纳税人条件,则应单独提交纳税申报表。也就是说,它还具有以下条件:在银行中开设结算帐户;以及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和会计报表;并独立计算企业或组织的损益。
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企业所得税合并和合并范围的通知》:3.非独立会计分支机构应当遵守《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及其实施细则在会计地点统一缴税。会计地点发生争议的,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处理:(一)总行在省内的,省级税务机关应当规定纳税申报的地点; (2)如果总部在各省市,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纳税申报单的位置。
总公司和具有主要生产经营功能的第二分支机构,应当每月或每季度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按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统第63号法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跨区域行动《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 《省际总行企业所得税分配管理和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渝〔2008〕10号)《关于跨地区营业税缴纳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7号);关于关于跨地区营业税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
部:
税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