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37号公布)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条例的通知》 ”,合伙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每个合伙人均为纳税人,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企业承担无限的连带责任,所以合伙企业本身不具有法人资格,也不能成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人,因此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为:
1.合伙企业由各种合伙人组成,分为两种类型的合伙企业:1.普通合伙企业由两个或更多个普通合伙人(没有上限)组成,并且合伙人承担无限的联合和合伙企业债务的若干责任。2.有限合伙制由两个或多个普通合伙人和50个或更少的普通合伙人组成,其中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如果有限合伙制中只剩下普通合伙人,则应将其转换为普通合伙制如果只剩下有限的合伙人,则应解散他们。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的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应在合伙企业出资额的限度内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2.合伙企业分配利润时,如果合伙人是个人,则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合伙人是法人,则将利润返还其企业应缴纳公司所得税。 。如果从合伙企业的利润中征收企业利润,将产生双重征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59号):3,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为基于“税前划分”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依据《财税[2000] 91号》和《个人企业及合伙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规定》。金融对调整个体工商户和个体工商户的合伙企业的影响》实施《关于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65号)的有关规定。
合伙企业是一种实施一等税制的管理方法。也就是说,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给股东,然后根据股东的性质缴纳所得税。股东为法人,缴纳企业所得税;股东均为个人,并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外,159号文件还强调,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计算合伙人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时,合伙人不得利用合伙企业的损失冲减其利润。
在合伙企业中,每个合伙人都是纳税人。有限合伙企业本身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第二款规定:“该法律不适用于独资经营和合伙经营。”这表明合伙企业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申报和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法》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应当由合伙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法的规定分别缴纳。”企业本身不承担所得税责任,并且其合伙企业人们按照有关规定申报纳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59号)规定:“合伙企业应将每个合伙人作为纳税人。合伙人是自然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则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采用“税前先分割”的原则。上述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作伙伴的收入和企业当年保留的收入(利润)。 “根据以上“先分后再税”的原则,合伙企业应在合伙人之间分配应纳税所得额,有限合伙人应将所得收入处理为了将投资收入与自己的生产和经营收入合并,请以有限合伙人的名义申报并缴纳公司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