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纳税额-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提问时间:2020-04-29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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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4-29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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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的分析题,求大神!

(1)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视作销售。他们应缴纳增值税并增加收入。

应付增值税= 200 * 50 * 17%= 1700元

应付金额=(200-100)* 50 = 5000元

(2)自产产品用于海外投资,被视为销售产品,应加收增值税,并增加收入。

应交增值税= 200 * 100 * 17%= 3400元

1,应付增值税= 1700 + 3400 = 5100元

城市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费用= 5100 *(7%+ 3%+ 2%)= 612元

仅供参考

纳税筹划,案例分析题

原始发行者:龙源期刊网

税收筹划是指根据现行税法并遵循税法并遵守税法的纳税人(法人,自然人),并按照“允许”,“不允许”和“税法中的“非许可”该项目,内容等,用于商业,投资,筹款和其他活动,目的是减轻税收负担,以实现预先制定财务目标的计划和对策。从以上概念可以看出,税收筹划的主体是纳税人或公司法人,可以是税收筹划的代理人,也可以聘请税务顾问代理人。税收筹划的前提是不违反国家现行税法。税收筹划的目的是使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最小化或使税后财富最大化。为此,力争实现“最低纳税”和“最新纳税”。因此,任何旨在盈利的企业或公司都可以使用税收筹划合理地节省或避免税收,从而减少税收支出并增加企业税后净利润。。相反,不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将给企业或公司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以下是根据我在实际审计工作中发现的案例进行的税收筹划案例分析。

第一种情况

一家大型集团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在深圳拥有一家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并且A公司持有B公司75%的股权。甲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率为33%,乙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率为15%。

2007年,公司B分配现金股利1亿元,公司A分配现金股利7500万元。

新的公司所得税法于2008年开始实施,新的公司所得税法未对从子公司或联营公司分配的利润规定补充税。

如果是税收筹划

税务筹划案例分析

原始发行者:龙源期刊网

税收筹划是指根据现行税法并遵循税法并遵守税法的纳税人(法人,自然人),并按照“允许”,“不允许”和“税法中的“非许可”该项目,内容等,用于商业,投资,筹款和其他活动,目的是减轻税收负担,以实现预先制定财务目标的计划和对策。从以上概念可以看出,税收筹划的主体是纳税人或公司法人,可以是税收筹划的代理人,也可以聘请税务顾问代理人。税收筹划的前提是不违反国家现行税法。税收筹划的目的是使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最小化或使税后财富最大化。为此,力争实现“最低纳税”和“最新纳税”。因此,任何旨在盈利的企业或公司都可以使用税收筹划合理地节省或避免税收,从而减少税收支出并增加企业税后净利润。。相反,不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将给企业或公司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以下是根据我在实际审计工作中发现的案例进行的税收筹划案例分析。

第一种情况

一家大型集团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在深圳拥有一家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并且A公司持有B公司75%的股权。甲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率为33%,乙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率为15%。

2007年,公司B分配现金股利1亿元,公司A分配现金股利7500万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规定,适用于投资者的税率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被投资的公司。

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选项1:满额时发送折扣。本方案中,企业销售商品100元,收费80元,只需要在销售单上注明折扣金额,就可以根据折扣金额计算出销售收入。假设商品增值税率为17%,企业所得税率为33%,则:应交增值税=(80÷1.17)×17%-(60÷1.17)×17%= 2.90(元);销售毛利润= 80÷1.17-60÷1.17 = 17.09(元);企业应交所得税= 17.09×33%= 5.64(元);税后净利润= 17.09-5.64 = 11.45(元)。

选项2:已满时发送优惠券。根据该计划,企业销售100元商品并收取100元费用,但给予20元的折扣券。如果折扣券不超过已售商品总价值的40%(商场的销售毛利率为40%,则折扣券占商品总价值的百分比)如果价格低于40%,则可以避免收取的费用低于产品的购买价格),那么客户就等于获得了下次购物的折扣选项。购物中心业务的应税和相关盈利能力为:

应付增值税=(100÷1.17)×17%-(60÷1.17)×17%= 5.81(元);

销售毛利润= 100÷1.17-60÷1.17 = 34.19(元);

应缴企业所得税= 34.19×33%= 11.28(元);

税后净收入= 34.19-11.28 = 22.91(元)。

但是,下一次客户使用折扣券时,购物中心将具有按照计划1计算的税金和利润,因此与计划1相比,计划2的新增资金流入量比计划1多。时间的价值只是“递延”折扣。

选项3:装满后送礼物。在该计划下,应将企业的送礼行为视为销售行为,并应计算营业税额;同时,由于是非公益性捐赠,因此赠品的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支付(假设赠与品的价格差与其他商店相同)商品)。相关计算如下:

应缴增值税金额=(100÷1.17)×17%-(60÷1.17)×17%+(20÷1.17)×17%-(12÷1.17)×17%= 6.97(元) ;

销售毛利润= 100÷1.17-60÷1.17-(12÷1.17 + 20÷1.17×17%)= 21.02(元);

应付企业所得税= [21.02+(12÷1.17 + 20÷1.17×17%)]×33%= 11.28(元);

税后净收入= 21.02-11.28 = 9.74(元)。

选项四:装满现金后付款。购物中心的现金返还行为也是一种商业折扣。与选项1相比,只是固定利率折扣和固定折扣之间的差异。相关计算与选项1中的计算相同。

计划五:满额时再发送。根据该计划,商场对不增加价格的商品价格超过100元的商品实行折扣。购物中心收取的销售收入没有变化,但由于实行捆绑销售,避免了免费赠品,因此额外费用可以正常列出。相关计算如下:

应缴增值税金额=(100÷1.17)×17%—(60÷1.17)×17%—(12÷1.17)×17%= 4.07(元);

销售毛利= 100÷1.17-60÷1.17-12÷1.17 = 23.93(元);

企业应交所得税= 23.93×33%= 7.90(元);

税后净收入= 23.93-7.90 = 16.03(元)。

在上述计划中,计划1与计划5进行了比较,即对20元商品进行了正常销售测试。相关计算如下:应交增值税=(20÷1.17)×17%-(12÷1.17)×17%= 1.16(元);销售毛利润= 20÷1.17-12÷1.17 = 6.84(元);企业应交所得税= 6.84×33%= 2.26(元);税后净收入= 6.84-2.26 = 4.58(元)。

根据上述计算方法,计划1的税后净利润为(11.45 + 4.58)= 16.03,大约等于计划5的税后净利润。如果仍然打折销售,那么税后净收入仍然会有一定的差距。选项5优于选项1。方案一能否及时实现还不确定,因此还必须考虑库存占用资金的时间价值。

总而言之,在商场中“满额出售”的最佳方法是“满额出售-金额不会增加价格”,其次是提供折扣券的促销方法,以及再次为打折的客人和返还现金的方式以及礼品计划是不可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