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税率设计方面,美国采用了过高的累进税率,相当于100,000美元至335,000美元之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加收5%的额外税率;应税收入超过1500万美元的公司需要支付附加税为应税收入超过1500万美元的3%或应税收入100,000美元的3%,以较小者为准。主要从事提供服务的公司仅按35%的税率征税;在美国从事贸易活动的外国收入,应按美国公司所得税的累进税率征税。
2,中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不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按33%的比例税率缴纳;考虑到许多利润水平较低的小企业,税法还规定了两种护理税率,即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0元(其中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18%的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至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27%的税率。企业上一年发生亏损的,可以采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补偿,并根据弥补该亏损后的应纳税所得额确定适用税率。
表3
第1年第2年第3年第4年第5年总计
中国:采用直线法
美国:双重递减余额法
第四年和第五年改为直线折旧。折旧额为:
在第五年是相同的。
如此多的战斗,更不用说不明白了
永久差异是指由于计算口径不同而导致的企业应税收入与税前会计利润之间的差异。此期间发生后,在以后的会计期间中无法冲销此差异。美国将永久性差异分为三种基本类型:(1)某些收入在财务报告中被确认为收入,但不需要征税。例如,公司因被保险人死亡而获得的市政债券利息和人寿保险收入。(2)某些费用在财务报告中确认为费用,但是税法不允许扣除。例如高级员工的商誉摊销和人寿保险费。(3)一些项目税法规定了扣除额,但根据公认会计原则,不能将其确认为费用。例如,超额成本消耗的百分比消耗,特殊股息扣除。中国没有列出永久性差异的内容,而是在税法中逐项列出了这些差异,但是作者认为,如果要对我国的永久性差异进行分类,则可以分为项目差异和标准差异。更合适。(1)项目差异。项目差异是由于会计准则和税法在确认收支方面不一致。一方确认,另一方不确认。具体来说,它可以细分为四种情况:首先,它在会计中被确认为收入,但是不需要征税。例如购买国库券和政府债券利息。其次,它在会计中不被确认为收入,但是税法要求征税。中国关于某些认定的销售的法规属于此类,例如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使用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商品作为投资并将其提供给其他单位自雇人士等第三,它被确认为会计费用,但是税法不允许扣除。如对非法经营的罚款和没收财产的损失;滞纳金,罚款以及各种税项,各种非救济,公益捐赠和赞助支出的罚款。第四,它不被确认为会计费用,但是税法允许扣除。(2)标准差异。标准差意味着会计准则和税法都允许扣除费用,但是税法规定了扣除额的限制,超过限制的应纳税。一种是利息支出。会计制度规定支出应基于事实。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的税法规定高于同期同一类型金融机构贷款利率计算得出的税额,视为应纳税所得额。第二是工资支出。会计制度要求工资和奖金实际上包含在成本中,但是税法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应税工资标准,其一部分超过应税标准的公司数目应缴纳所得税。第三是工会经费,福利费和教育经费。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根据职工的实际工资来计提,而税法只允许根据应纳税工资的总额计提“三费”。第四是商务娱乐费用。尽管金融体系规定支出应控制在规定的比例之内,但仍应根据实际情况支付超额部分,但必须将纳税时的超额部分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第五,公益和relief灾捐款。会计制度规定,应根据实际情况支出,但税法规定,公益性捐款和救济金的应纳税额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时,应计算税收。
2.比较时间差异(或暂时差异)
美国的《 FASB手册第96号》列出了当期存在的所有暂时差异,并将其分为九类。前四个类别是关于财务会计收入和应税收入之间的差异,后五个类别是它与直接调整资产或负债时产生的暂时差异有关。
在我国很长一段时间内,为了便于税务部门计算所得税,并便利企业计算和缴纳所得税,立法机关制定了税法,力求使应税收入与税前会计保持一致。收入。在制定财务会计制度时,我们必须努力符合税法的现行规定。结果,确定了在中国很少发生时差项目。即使存在时差的会计项目,折旧等限制也很多。平均法),如果企业需要采用加速折旧法并经税务机关批准,则可以采用双倍递减余额法或年限加总法。笔者认为,财务会计和税收作为两个不同的经济领域,具有不同的实施主体,职务和工作目标。如果我们很难将两者结合起来,就不利于财务会计为社会有关方面提供有用的决策信息也不利于实现税收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宏观调控。因此,中国税法和金融体系必须保持独立性。美国在这方面处于领先地位,其经验值得借鉴。
(3)比较永久差异和时间差异的会计处理规定
对于永久性差异,使用应纳税方法。关于时间上的差异(或暂时的差异),美国学者对以下问题一直存在争议。首先,公司是否应跨期间分配临时差异?第二,如果要进行跨期所得税分配,是否应该全部分配所有临时差异或分配一些临时差异?第三,如果要进行所得税分配,应选择债务法,递延法还是税后净税法?针对这些问题,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和研究,并最终在“ FASB第96号声明”中指定了目前公认的所得税会计原则。即,公司需要对临时性差异采用“综合法”进行“收入间所得税分配”。中国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对于永久性差异,应采用应纳税额法;对于时差,可以使用“应纳税额方法”或“税收影响会计方法”,但出于稳定性考虑考虑到因素,税收影响方法(递延方法和债务方法)的应用限制了约束条件:当会计收入小于应纳税所得额时,仅在时间差冲销后的期间内,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可转售公司只能采用税收影响会计法,否则只能采用应纳税额会计法。与美国法规相比,中国的会计处理方法不是很规范,但是由于中国目前的财务会计和税法没有太大差异,而且时间差异不大,根据我们现行的法规,我们可以基本适应我们目前的情况。但是,如果中国的税法和会计标准继续改善,经济继续发展,美国的做法应该是我们的目标,但不应原样照搬,应该加以区别对待。
其次,营业损失赔偿金的比较
美国的《内部税收法规》允许公司回顾特定年份的净营业亏损3年或结转15年,即“营业亏损抵消”和“营业亏损抵消”。所谓的经营亏损抵消是指公司使用当年发生的亏损来抵消上一年报告的应纳税所得额。在损失期间应予以确认。会计处理方法是:借方“应收可退所得税”和贷方“业务”“亏损抵销所得税利益”,应在资产负债表上列为资产(短期应收款),在损益表中反映为营业亏损的减少;所谓的经营亏损抵消是指公司当年发生的亏损该金额用于抵销下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在损失期间也应予以确认。其会计处理方法为:借方“所得税”,贷方“应付税款-应付应付税款”和贷方“业务损失抵销”收入后利息”。在资产负债表上报告为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减少,并在损益表中反映为经营亏损的减少。这两者都会给公司带来所得税优惠。中国税法规定,纳税人每年遭受亏损的,可以用下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弥补;如果下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不足以弥补,可以逐年续签,但最大续签期限不能超过5年,无论盈亏均以实际补足期计算。在发生亏损的年份,会计处理为:借方“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方“当年利润”。弥补时,它不用于会计处理,仅用于计算和调整。
从以上两个比较中可以看出,中美税法的相关规定存在以下差异:(1)中国目前仅具有抵消业务损失的规定,有没有弥补业务损失的准备金; (2)赔偿金额及连续几年没有补偿。
3.财务报表中列出的所得税比较
根据FASB第96号规范的要求,在资产负债表上,应将所得税列为流动负债;而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必须分为两类以分别反映,即当期部分和非当前部分。当前部分是指所有临时差异的净影响,这些差异将在下一年为递延所得税带来应纳税净额或减税额。其余部分为非流动部分。同时,公司还必须在财务报表的脚注中说明造成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的暂时性差异的性质和类型。在损益表中,应披露所得税费用的构成。同时,它还必须进一步说明与每年连续经营相关的所得税费用的重要组成部分,例如当期所得税费用或收益,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减税,通过抵销业务损失以及由于税法或税率的变化而对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进行的调整而受益。在中国,递延所得税科目应在资产负债表中其他资产或其他负债的“递延所得税”项下反映。递延所得税科目的期末余额应在“递延所得税借方”项下的资产-其他资产项下列出;如果递延税科目的期末余额在贷方中,则应将其列出在其他负债下的“递延税款抵免额”下。损益支出中作为所得税费用的所得税余额,应在损益表中的利润总额中列示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