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政府奖励收入满足以下条件,可以列为免税收入:
(1)企业可以提供资金支付文件,文件中应注明资金的具体用途;
(2)分配资金的财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对资金有特殊的资金管理方法或特定的管理要求;
(3)企业应分别核算资金和资金产生的支出。
同时,上述非应税收入用于支出产生的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支出形成的资产的折旧和摊销不能用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该金额被扣除。
如果不满足上述条件,则应将其计入营业外收入,并且应按正常方式申报税款。
如果县级以上政府奖励收入应计入营业外收入待遇。可将其视为“非应税收入”,并在计算应税收入时从总收入中扣除。但是,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可以提供规定的资金支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分配资金有特殊的资金管理方式或对资金的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资金产生的支出单独核算。
如果不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则不能视为“非应税收入”。我认为,第三个条件是最难实现的。
相应的文件是“关于特殊用途金融基金公司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 70号
没有所得税。
企业从县级以上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取得的财政资金,在下列情况下,应视为非应税收入:在同一时间见面。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从总收入中扣除:
1.企业可以提供指定用途的资金支出凭证;
2.分配资金的财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具有特殊的资金管理方法或对资金的特定管理要求;
3.企业应分别核算资金和资金产生的支出。
文件依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殊用途金融基金企业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 70号)
扩展配置文件:
1.税前扣除准备金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关系
(1)税法优先原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如果企业的财务和会计处理方法与税法,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和法规。白金注释:《企业所得税法》第21条规定:
例如,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函》中,雇员福利的范围有相关规定和不一致之处,而国家税务总局在回答税收问题时已明确规定。根据《关于税收的国家税收信函》中的文件处理;根据财政部财通文件。如果它们不一致,则将遵循税法。
实际上,我们还必须注意税法优先原则的体现。例如,合同规定,股权转让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由个人承担,但另一方承担这部分费用。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在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税务部门仍会找个人承担责任。
(2)税法协调原则:对于已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确认并实际确认了财务会计支出的企业,其税前扣除范围和税前扣除范围《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法规定在标准情况下,经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扣除企业所得税之前,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
(3)税法的空白原则:国务院财税部门未明确规定的税法,法规和具体扣除项目,应按照国家财政会计准则计算,不计税额。违反了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
例如,关于劳保支出,目前仅指定特定的扣除范围,但没有扣除标准,则企业可以根据国家财务和会计规定进行计算。
二,会计调整业务减税要点
(1)归档系统: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以及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变更,更正的性质,内容和原因,应在收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变更年份的纳税结算和付款作为记录。从减少纳税人处理程序的当前政策方向来看,有必要尽可能减少备案,并采用一种提高企业信誉的体系。
(2)合理性:公司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应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而主要目的不应是减少,免除或延迟缴税。如果有证据表明企业滥用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以减少,免除或延迟缴纳税款,则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的调整。
税务机关既是政策制定者又是政策实施者。所谓“合理”,对于税务机关来说具有较大的运作空间,但对纳税人来说更难掌握。
无形资产的最短折旧期超过10年,并且财务软件具有无形资产的性质,但是如果具有合理的经营目的,企业也可以将折旧期缩短为两年,但是需要提交。
(3)及时性:如果企业以前年度的实际支出已在财务会计中确认并按规定扣除税前,则将采用追溯调整法来调整会计政策。对直接影响当期损益的各项支出的调整额,应当直接进行调整,以改变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对于业务支出的年度扣除,不得额外扣除。
与国家税务总局[2012] 15号文的含义类似。前几年发生的所有支出均已扣除税前。由于政策的变化,以前的事情需要调整。
例如,2014年的政策变更,如果该变更影响2013年,则将调整2013年的当前应纳税收入;如果该损失是亏损,则会将当年的亏损金额进行调整以使将来进行适当的调整变化;如果您已经缴纳了更多税款,则无法退还税款,只能在未来几年内抵销该税款。
(4)可追溯性:对于前一年在企业财务会计处理中已确认并已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所有支出,企业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会计差错。在税政策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内,更正后的金额可以追溯调整营业支出发生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但是,后续调整的期限应符合《税收管理法》的规定。先前调整的应纳税额可能有一个回收期。根据现行规定,一般在五年之内。讨论草案中没有具体规定,只有一个框架。
(V)一致性:在公司的税收余额和公司的财务报告批准之日之前发生的调整(包括会计政策,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等) (例如会计政策,估计变更和会计错误更正)报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在所得税的结算和缴纳之前进行调整;如果发生在当年所得税结算支付之后,作为当年的税收调整项目,对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相应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