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同一事物的罚款,罚款少于2000
累计所得税和增值税申报表上的累计不一致表明累计利润总额为负。第三季度所得税可以宣布为零。1,企业所得税季度报告的当期号是指:本季度三个月的金额;累计金额是损益表的累计金额。如果现在是十月份第三季度所得税的纳税申报表,则当前期间数为79月至9月的金额,累计金额为1月至9月的金额。2.所得税的缴纳:税务局根据累计额申报所得税。例如,第二季度本期利润总额为80万元,第三季度亏损额为100万元,累计利润总额为负数(即亏损20万元),则第三季度所得税仍为零。
在年底,公司所得税申报表是否与增值税申报表中的收入一致?答案可能不一致,这是由以下两个因素引起的:
一项和两项收入中所含项目的内容有所不同:首先让我们了解在公司所得税表中构成营业收入的原因。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收入明细”表1包含以下各项:
总销售(业务)收入:
(1)货物销售; (二)提供劳务; (三)资产使用权转让; (4)施工合同; (五)材料销售收入; (五)购销手续费收入; (七)包裹租金收入; (8)其他。
的第二笔交易:
(1)非货币交易被视为销售收入; (2)商品,财产和劳务被视为销售收入。
可以看出,如果企业是一般增值税纳税人,销售商品并提供增值税服务,则纳税义务时间与会计确认的收入一致,同时与资产使用的转移一致权利和其他业务发生同期,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主要业务收入大于增值税申报表中的商品销售和应税劳务的提供。这意味着,当主营业务收入同时包括增值税应税收入和营业税应税收入时,两个报表必须不一致。
其次,对于相同的销售目标,两者的收入不同,从而导致差异。
对于仅拥有增值税应税业务的企业,两个收入表中的情况也将有所不同(仅以商品销售为例)。这是因为当确认收入时,公司所得税的法规和会计基本相同,并且更加关注商品风险转移和商品管理权。企业所得税的确认收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若干问题》(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和实施条例,销售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与税务机关沟通。
《税收管理法》第25条要求纳税人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或税务机关的法定期限和税务机关确定的内容,如实处理纳税申报表并提交纳税申报表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提供的表格,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其他税务信息。
前款所称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颁布的《中华民国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以及财政部制定和发布的各种会计制度。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7号)规定:第六条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报告。
第8条规定,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其中至少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季度和每月财务会计报告要求编制会计报表附注的,以其规定为准。
第10条规定,损益表是反映特定会计期间企业业绩的报告。利润表应当按照各项收入,支出和构成利润的各项明细列出。
根据上述规定,您公司致电的会计期间(445周)不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每季度和每月需要调整。
还指出:“税务局要求所得税收入必须与增值税收入保持一致。”实际上,确实存在不一致之处。这是由于公司所得税和增值税确认收入规定不同,例如将自产商品用于对于该企业的非增值税项目,增值税被视为符合法规的销售行为,但企业所得税无需视为销售。此时,当前增值税申报表的收入必须大于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如果两个报表之间有任何不一致之处,建议与税务机关充分沟通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