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本身就是有问题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基础不同。可以说,由于免征增值税,应纳税所得额将会增加,因此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也将相应增加。但是,很难说实际的税负是否发生了变化。由于一般增值税纳税人可以扣除进项税额,而免税额不能扣除相应的免税额(进项税额应转出)。这非常复杂,没有一两个句子可以解释。
增值税免税与所得税免税并不相同,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因此增值税免税不一定能免征所得税,这取决于企业是否符合所得税免税的条件。《
企业所得税法规原则》规定了两项税收减免:
首先,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它们,并且可以在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下实施定期减税或免税;
第二,国务院给予企业减免税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依照规定执行。在以往的税收权改革优惠所得税政策中,那些具有政策性强,影响大,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政策,可以在国务院批准后继续执行。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财政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资金的通知》(财税[2008] 151号)规定:
1.企业取得的各种金融资金,应当包括在当年企业的总收入中,但国家规定使用本金进行投资和还本付息的除外。 。
2.企业获得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指定并经国务院批准的特殊用途的财务资金,被批准为非应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总收入中扣除收入。
因此,除出口退税外,减少的增值税还应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09] 87号规定了第二条所述的专用非应税金融资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视为非应税收入:
(1)企业可以提供资金支付文件,该文件说明了资金的特殊用途;
(2)分配资金的财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对资金有特殊的资金管理方法或特定的管理要求;
(3)企业应分别核算资金和资金产生的支出。
综上所述,只有满足特殊目的金融资本要求的增值税免税额才能免征企业所得税。
这些政策是在新的公司所得税法实施后实施的,此处不再重复适用于2008年之前适用于增值税免税的原始公司所得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