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是一部旨在使中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创收组织能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特此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适用于外国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应税对象包括生产,营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生产和运营办公室也可以称为利润办公室。其他收入是指股息,利息,租金等。
我在教科书(《金融法规和会计知识》)中找到了它!
你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章的一般规定
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创收组织(以下统称为企业)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本法。
该法律不适用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
因此,小型和微型企业属于企业性质,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中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营业所得税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总体税负为33%。
在经济特区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生产和经营的外国企业以及在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应缴纳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位于沿海经济开放区,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旧城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税率为24%。
位于沿海经济开放区,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旧城区或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为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国家鼓励的其他人对于项目,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对于经营期超过十年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所得税,但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金属等资源的开采,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实际经营期少于十年的外商投资企业,应补缴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
国务院在实施本法之前颁布的规定,对能源,交通运输,港口,码头和其他重要生产性项目的免税或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给予优惠待遇。前一段,或本法实施后,将继续对重要生产项目实行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
从事农业,林业和畜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位于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偏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前两款的规定享受免税和减税待遇。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未来十年内继续对应纳税额征收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