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十条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使用企业注册地作为纳税地方;但是,如果注册地点在海外,则实际管理机构所在的地方就是纳税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4条《企业所得税法第50条》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注册的住所。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地点为税收登记地点。
(一)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使用企业注册地作为纳税地点;但是,如果注册地点在国外,则实际管理机构所在的地方是纳税地点。企业的登记地点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登记的地方。
(2)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无法人资格的商业组织,应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集体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税部门制定。
(4)如果非居民企业未在中国设立机构或地方,或者虽然该机构或地方已成立,但所获得的收入与该机构或地方在该机构或地方中没有实际联系,纳税人的所在地应为纳税人位置。
(5)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企业而言,使用使当前成本最大化的定价方法以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是可行的。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必须注意采用合规的定价方法,例如:《企业所得税法》第15条规定了库存定价方法,企业各种库存的使用或销售,以及实际成本的计算方法您可以选择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个人评估法中的一种。一旦选择了定价方式,便无法随意更改。如果违反了相应的规定,即使会计利润是亏损的,企业所得税也会因增税而进行调整,这可能会导致应税收入。使当期成本最大化的定价方法,有利于企业减少当期利润总额,为结算的调整留有弹性,避免了账面损失,但避免了应纳税所得额的形成。企业可以用下一年的利润弥补结算后的已确认的税损,期限不超过五年
不确定。如果分支机构是独立核算的,则分支机构的所得税应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征税。如果付款是合计的,则分支机构必须提前在该地点支付所得税,然后结算该结算。
国家规定,分支机构应根据《办法》,在几个月或季度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1.如果分支公司和总部位于同一地区,则如果一起提交,则必须提交申请并收取所得税。一般情况如下:
(1)如果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也没有独立核算,则应在总部所在地缴纳所得税;
(2)如果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独立的会计条件,则应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所得税;
(3)如果分支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符合新企业的条件,则应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所得税。
2.分支机构与总部不在同一地区,分支机构按国内外资金划分。国内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机关支付。外国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向税务局申请,汇总到总公司并向该分支机构的国家税务机关签发汇款证明。
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应分期缴纳,分支机构之间应分担50%,总公司应预先缴纳50%。由总部预付的部分中,有25%将存入原位,而25%将预先支付给中央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