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外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1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创收组织(以下统称为企业)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该法律。
该法律不适用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
第2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的“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或依照外国(地区)法律设立的企业,但实际的管理机构在企业内部。中国领土。
第4条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对于
获得本法第三条第3款规定的收入的非居民企业,适用税率为20%。
只有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受企业所得税法的约束,现在它们不再归类为内资或外商投资企业,而是居民和非居民企业。
(一)经营期超过十年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免征二年税,减免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2)高科技型外商投资企业免税2年,减免6年的一半,以缴纳企业所得税;
(4)五年豁免期届满后,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在经济不发达的偏远地区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未来10年的税收它可以在这一年继续按15%至3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5)受国家鼓励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5年减免期届满后的3年内,将企业所得税减免15%,并且西部地区可以延长到2010年;
(6)再投资退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以被投资企业的利润进行再投资时,经营期限不得少于5年。经税务机关批准,再投资部分的再投资部分应退还所缴所得税的40%。对产品出口企业进行再投资的,应当全额退还其再投资所缴纳的所得税;
(7)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利润免征所得税;
(8)免征地方所得税。鼓励外商投资的产业和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减免地方所得税;
(9)在原有批准的生产和经营范围内,对已建立的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操作,无法生产国内生产或性能符合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附件和备件,可按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
(10)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根据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和支持零件及备件。根据有关规定免于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
(11)外商投资企业采用《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所列的先进技术,并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国外软件费用,免征关税和进口增值税;
(12)外商投资研发中心进口的自用设备及配套技术,配件和备件,其国内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总投资需求的,可予免征从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
(13)对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列出的产品,其出口退税率未达到税率,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在税率和当前出口退税退税管理规定; (十四)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家用设备的,如果该进口设备属于免征进口税范围,则可以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