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企业扣除的职工福利费用中,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4%的部分,可以扣除。
第四十一条企业拨付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总额的2%,不得扣除。
第四十二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中不超过工资总额2.5%的部分予以扣除;超出部分应在下一个纳税年度被允许结转扣除。
问:2007年末,公司员工教育支出的账面余额为50,000元(该笔款项于2007年计提,未实际使用。在进行所得税结算时进行了税收调整和缴纳了税款) 2007年部分); 2008年,公司累计吸收职工教育经费15万元,职工教育经费实际支出6万元。截至2008年底,公司应付职工教育经费账面余额为14万元。请问:2008年所得税结算时如何进行税收调整(2008年总工资为622万元)?
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衔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以前关于职工教育经费待遇规定的第五条。年份职工教育经费,2008年及以后发生的新职工教育经费应计未使用余额,应从余额中扣除。如果仍然有余额,它将在以后几年中继续使用。
新的公司所得税法实施后,企业不再累积员工教育资金。除国务院财税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2.5%。允许扣除;对于超额部分,扣除额可以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对于2008年以前已计提但尚未使用的员工教育经费余额,应从余额中扣除2008年及以后发生的新员工教育经费。如果仍然有余额,它将在以后几年中继续使用。因此,2008年,贵公司应先使用往年未使用的5万元员工教育经费。此外,今年实际发生的10,000元职工教育经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缴纳,因为它不超过工资总额的2.5%。扣除后,应再计提未实际使用的14万元税收。
分析新公司所得税和新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摘要)
分析新会计制度与涉外公司所得税法之间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