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59号)规定:债转股应当分解为债转股。债务清算和股权投资,以及债务清算的收益或损失。
债务人应根据所支付的债务清算额与债务税基之间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的收入,债权人应根据所收到的债务清算额与应收债务额之间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债务基础税的计算基础。
答:将债务转换为公司注册资本是公司重组的一种方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令》(国发[2003] 006号)《企业和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第5条,将债务转换为资本,但公司重组或清算除外除规定外,债务人(企业)应确认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因债务重组而放弃的债权人应占权益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将其包括在债务中。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债权人(企业)应包括权益的公允价值确认为投资的应纳税成本。甲公司将债务转换为股份后,权益的公允价值应确认为投资的应纳税成本。
企业交换非货币性资产,并使用商品,财产或劳务进行捐赠,偿还债务,赞助,募集资金,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利润分配等活动,视为出售商品,转移财产。或提供劳工服务,除非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
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对此规定的解释如下:
本文是关于销售商品,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的特殊情况。
本条是在修订《原始内资企业所得税条例》实施细则第55条的规定后形成的。内资企业所得税条例原执行条例第55条规定,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和职工福利中使用企业产品和产品的纳税人,应当视为销售收入。加工进来的物料和装配业务中节省的物料,如果按合同规定由企业保留,也应视为销售并视为收入。
根据本文的规定,应将其视为出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的特例,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非货币资产交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之间主要以库存,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交易所不涉及或仅涉及少量的货币资产(即溢价)。货币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非货币资产是指货币资产以外的资产。非货币资产交换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才能被视为收入。一种是交易所具有商业意义,另一种是可以可靠地计量所交换资产的公允价值。在实践中,非货币资产交换的典型示例是权益对权益(权益互换)和债务对债务等,它们的收入是另一方的等值资产。由于此交易中不使用任何货币,因此为了确定收入金额,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应将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用作资产交换的成本,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掉期资产的价值包括在当期损益。
鉴于上述销售商品,财产转移和提供劳务的复杂情况,在特殊情况下对待货物销售,财产转移和提供劳务可能不合适,也就是说,它不能被概括。因此,本条还规定了排除条款:授权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对上述行为不应视为商品销售,财产转让和提供劳务的情况作出特殊规定。 。
本文的规定一方面考虑到与临时增值税法规的衔接,另一方面,原始税法以纳税人为独立的经济核算单位,而不是合法的个人身份,但独立的经济核算部门所得税也必须独立计算。新税法采用企业所得税法,缩小了认定销售范围。对于在统一法人实体中进行的货物转让(例如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等不再视为销售。
征税范围,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金总额作为纳税基础。税率为五十分之一。如果在缴纳印花税后资金总额增加,则该增加额应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