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税发〔2001〕118号浙江省地税局关于个人取得的通讯费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仍然有效,该条款没有任何修改或失效。
如果您参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1号),则本文件仍然有效,但:
1.该文件的第1条第(1)款至第(9)项将从2011年1月1日起中止(参见“财税[2012] 27号”文件)。
2.一些优惠实际上已经到期,本年度及以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不再可能继续执行
有效
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两份公司所得税监管文件的公告的解释
2017年1月4日
为了执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以及实施中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政策联系,国家税务总局最近制定了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了便于理解和实施,现在对公告进行以下解释:
1.归中央政府全额收入的企业下属分支机构的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 184号)规定:中央直属企业的一级分支机构。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二级以下(不包括二级)的分支机构名单经省税务机关审核后清除,送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 50号)取消了全额收入二级以上及以下分支机构的名单属于中央政府《备案审查》,为加强注销批准后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取消三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六号2015年),其中第2条对管理属于中央政府全额收入的企业的子公司分支机构名单,已经制定了新的规定。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4号)第三条已予废止。
此外,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税函国税函〔2010〕184号第二条。企业资产损失扣除所得税“”年度第25号公约》规定,未经许可不得将企业的资产损失更改为备案,也将废除该条款。
第二,获准的小型获利企业享有优惠问题
为了扩大小型低利润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收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符合特定条件的小型低利润企业无论是否实施审计,征收或批准征收,可以享受小型低利润企业。优惠所得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批准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一条规定,享受优惠待遇的企业(包括小型和牟利企业)可能不采用批准的收藏。因此,有必要做出相应的修正,以澄清小额微利公司可以实施批准的征收,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