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销售收入不包括税金,
批准的所得税金额=收入*批准的征收率* 25%
根据您的声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度(季度)预付款纳税申报表(B类)》,说明如下:
1.表标题项:
1.“税收期”:纳税人报告的“税收期”是从公历的1月1日到季度(月)的最后一天。从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的报告。
2.填写特定项目的说明
第1行“总收入”:根据总收入验证应税收入率并填写此行的纳税人。填写当年获得的总收入。
第2行“由税务机关批准的应税所得税率”:填写由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应税所得税率。(如果您没有明确说明,请检查“企业所得税支付方式的评估表”或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第3行“应税收入”:填写计算结果。计算公式:应税收入=第1行“总收入”×第2行“税务机关批准的应税收入率”。
第4-10行报告空白,即:不要填写。
第11行“税率”:填写《企业所得税法》第4条规定的25%的税率。
第12行“应付所得税金额”
(1)批准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应填写计算结果:
根据总收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第3行的“应纳税所得额”×第11行的“税率”
第13行“收入税收减免”:填写当期的实际所得税减免,第13行≤第12行。包括减免税过渡期的税收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以及经税务机关批准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如果没有,请不要填写)
第14行“预付所得税金额”:填写当年的累计预付企业所得税金额。(第一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额)
第15行“可提供的(可退还的)所得税金额”:填写计算结果。计算公式:应付(返还)所得税额=第12行“应付所得税”-第13行“所得税减免”-第14行“预付所得税额”;当第15行≤0时,在此行中输入0。